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债权人对股东的债权只能产生补充责任的效力。出资有瑕疵的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仅以出资不足为限清偿债权;同时,其他股东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瑕疵出资股东股权转让后,转让的股东对瑕疵出资的股权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原股东基于股东资格的出资责任将被取消,但此时存在一种保证责任,即保证公司弥补其转让股权的出资瑕疵
有限责任公司于5月15日成立,2003年**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作为**公司股东,出资1000万元。验资时,**公司出资1000万元已全部到位。经验资,**公司于2003年12月10日以贷款方式全部抽回出资,2004年8月1日,**公司与**公司其他两名自然人股东罗某、徐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以1000万元的价格将其在**公司33.3%的股权转让给罗某(受让700万元)和徐某(受让300万元)。同日,**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将其股权分别转让给罗某、徐某,并将**公司在**公司的1000万元借款转为返还**公司的出资,罗某、徐某将转让款支付给**公司,**公司转让出资后不再承担**公司的全部经济或法律责任。决议生效后,罗某、徐某未向**公司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2005年2月,罗某以100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公司33.3%的股权转让给孙某,但孙某并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上述两次股权转让已在工商局办理了股东变更手续,现**公司股东为罗某、徐某、孙某。2005年10月21日,**公司与**公司发生经济往来,形成150万元债权,**公司应于2005年10月28日前清偿债务,逾期**公司不履行合同**公司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公司归还贷款本金150万元,支付利息4.86万元,**公司罗某,徐某、孙某在其退股、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本案的处理有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司股东是否退股与借款的审理无关,因此本案中,只要判定公司承担偿还责任,股东在审判阶段就没有必要承担公司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徐某、罗某、孙某不是瑕疵股权的善意受让人,且其转让的股权是在不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取得的,因此转让股东作为原股东,因其主观过错和抽逃注册资本的客观行为,在转让股东不能清偿**公司债务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仍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公司在提取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人徐某、罗某、孙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第四种意见认为**公司应首先承担责任,罗某、徐某、孙某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债权发生时**公司不是股东,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问题:一是出资瑕疵的股东是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第二,股权转让后瑕疵股权的出资责任由谁承担
第二,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性质;二是间接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外部责任,即出资瑕疵股东与其他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即,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应当向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讨论后者,即间接法律关系产生的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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