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依法设立的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09:23:28 153 人看过

抵押权依法设立的情形包括: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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