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即数人同时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而成为代理人,或依法律规定而使数人同时成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比如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权是由其父、母二人共同行使的,这就属于共同代理。如果是代理人为一人而被代理人为数人,则不成立共同代理。比如说在民事诉讼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共同原告同时委托律师杨某作为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尽管被代理人一方是三人,但不是共同代理,而仍然是单独代理,因为代理人杨某是一人,代理权由他一人行使。
(2)共同代理中的代理权是由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的。这是共同代理最重要的特征。所谓共同行使,是指代理权平等地属于数个代理人,由数个代理人共同享有,只有经过全体代理人的同意,才能行使代理权。如果其中一个代理人未经其他代理人的同意而擅自行使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无效。例如:在一个民事侵权纠纷的诉讼中,原告某甲委托某乙、某丙为其诉讼代理人,共同代理诉讼。在一次某乙未到场的调解中,某丙未与某乙协商,向被告提出增加1000元赔偿费的请求。某乙在得知后,认为某丙提出的要求是无效的,并坚持原来的赔偿数额。法庭最后采纳了某乙的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代理人为数人时,就一定是共同代理。如果一个委托人同时委托了数人为代理人,但各个代理人是相互独立的,各自行使代理权,这种情况下,只是存在数个单独代理,而不是共同代理。例如,某甲委托某乙为其采购原料,同时委托某丙为其销售一批货物,还同时委托某丁为其追索货款。某乙、某丙、某丁都是某甲的代理人,但他们是各自接受委托,各自行使代理权,各自为意思表示,是同时存在的三个单独的代理,而不是共同代理。
(3)共同代理人中的一个代理人或数个代理人如果未经与其他代理人协商而擅自单独行使代理权,因此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共同代理在代理权行使方面有什么要求
共同代理是与单独代理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所谓共同代理,具体是指代理代理权平等地归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理人,由其共同享有,只有全体代理人的共同同意,才能行使代理权,所实施的行为是全体代理人的共同行为;如果实施该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或第三人造成了损失,应由全体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其中一个或数个代理人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而行使代理权,该代理权无效,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由实施该行为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共同代理人有哪些权限
(1)被代理人就委托事务的各个部分分别向各代理人授权,各代理人在独立代理权限内单独行使;
(2)如无明确规定,共同代理人必须共同行使代理权,共同对被代理人负责。
所谓共同行使,是指代理人全体共同对外部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即使为意思表示有其先后次序并以最后一人之为意思表示而完成,亦不失为共同代理。中国法律规定共同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应共同行使,非共同代理人全体所为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共同代理人中一人或数人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的权益,由实施行为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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