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0 07:30:07 78 人看过

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包括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审计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概算认可、建设用地认可、建设计划和施工许可、环境保护和消防认可、项目设计和设计图审查等文件是否齐全。2、施工准备阶段是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之一,主要掌握项目法人质量控制.监理工作.施工部门的选择。项目法人质量控制是否通过资质审查,是否按法定的招投标程序选择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各种合同是否规范.合法有效,是否建立了质量管理制度,是否组织了设计与施工单位的设计交底;监理单位是否有相应资格等级证书,所派监理人员是否有岗位证书;审计设计单位是否有承担相应资质勘测设计能力,是否将经过会审后的资料做过技术交底,设计质量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的规范要求;审计施工单位是否有承揽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施工单位是否制定了完善的质量责任制考核办法等。3、审计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合理.是否专户存储,建设资金能否满足项目建设当年应完成工作量的需要;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缓.免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征地或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评估.计价是否合规.合理,有无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提高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等问题。

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审计厅(局),审计署驻各地派出机构,驻各部委审计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保证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严肃财经法纪,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对其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

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对下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审计监督;上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下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

地方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系统统筹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审计事项。

第四条社会保险的内部审计监督,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实施。

第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其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第六条社会保险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社会保险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社会保险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九条社会保险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审计监督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定、收缴、支付、上解、下拨、储存、调剂及管理服务费和其他专项经费的提取、使用、上解、下拨;

(三)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经济效益;

(四)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使用、保管及工程预决算的情况;

(五)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和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及会计行为的合法性;

(六)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办的以及国家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在职职工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的人数及花名册;

(二)工资总额填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上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四)支付社会保险金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计,也可对下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计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直接审计。

第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有以下审计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的预算、决算、报告、报表和财务会计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资料和资产,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四)对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建议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审计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二)依据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三)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没有异议;

(四)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

(五)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经批准后发送被审计单位;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审计复议。用人单位对审计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期间,不影响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的工作调查,不适用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审计可以采取就地审计、报送审计或与国家审计机关联合审计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需要委托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应当在事前就委托审计事项签订委托业务协议书,并就委托审计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终结,由受委托方向委托方提交审计报告,委托方视情况出具审计意见书或作出审计决定,并发送被审计单位。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审计的情况应当向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劳动行政部门及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告。

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审计情况应当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及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通报。

第十九条已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在半年内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不得重复审计;已经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计的,除国家审计机关外,在半年内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审计。

第二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一条拒绝、阻挠社会保险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打击报复社会保险审计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审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劳动部和国家审计署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劳动部、国家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13: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政府投资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市计委关于《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审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本次取消的审批事项,不下放,不搞横向转移,任何部门不得出台类似的审批事项。市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改革的检查落实工作,并加强登记备案项目的跟踪管理,防止出现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等现象。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衔接工作,加强对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转告市计委,市计委将及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审批管理改革的批复》(京政函[2002]36号)(略)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6月5日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审批管理改革的实施办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5号)精神,除国家有特殊规
    2023-04-22
    480人看过
  • 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二○○二年三月十九日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署以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第四条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二)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三)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四)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第五条审计结果公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
    2023-04-24
    493人看过
  •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文号:宜府发[2008]016号发布日期:2008-4-29执行日期:2008-6-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社会中介等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市财政预算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市财政担保的国内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
    2023-06-07
    318人看过
  • 审计署关于印发《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审计署文号:审外资发[2005]13号发布日期:2005-3-7执行日期:2005-3-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署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根据《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要求,审计署外资司(简称外资司)承担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业务将逐步由审计署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服务中心(简称署外资审计中心)承担。为明确和规范署外资司、各省级审计机关、各特派员办事处和署外资审计中心各自的职责,保证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办法:一、外资司是审计署对全国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的业务指导、制订审计规范、审计质量监督,负责办理国外贷援
    2023-06-07
    381人看过
  • 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政府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普陀区人民政府文号:普府[2004]64号发布日期:2004-7-13执行日期:2004-7-1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普陀区政府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四年七月十三日普陀区政府财力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意见第一条为加强对区政府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列入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方案,全额或部分使用区政府预算内、外财力和政府信贷资金投资的各类建设与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依照本意见接受审计监督。第三条区审计局负责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依法对区财力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
    2023-04-24
    122人看过
  •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九府厅发(2008)20号发布日期:2008-4-3执行日期:2008-4-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2008年4月2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是加强政府廉政建设、建立惩治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照规定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规范使用。二OO八年四月三日九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3-06-07
    105人看过
换一批
#投资风险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政府投资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投入资金用以转化为实物资产的行为和过程。 与政府投资相对应的非政府投资则是指由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的投资。... 更多>

    #政府投资
    相关咨询
    • 如何顺利通过政府项目审计和专项审计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30
      保证项目所有资料信息真实、一致,保证财务和各业务之间的信息真实、一致,保证账与账之间、账与实物之间在各时点保持一致,保证有关项目的会议记录及有关制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的要求,保证项目各流程按照制度规定履行,保证各部门职责清晰并符合内控要求
    •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全文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22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实施审计。
    • 关于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的法律规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27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晋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依据是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11
      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收到移送处理书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