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0 07:30:07 78 人看过

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包括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审计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概算认可、建设用地认可、建设计划和施工许可、环境保护和消防认可、项目设计和设计图审查等文件是否齐全。2、施工准备阶段是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之一,主要掌握项目法人质量控制.监理工作.施工部门的选择。项目法人质量控制是否通过资质审查,是否按法定的招投标程序选择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各种合同是否规范.合法有效,是否建立了质量管理制度,是否组织了设计与施工单位的设计交底;监理单位是否有相应资格等级证书,所派监理人员是否有岗位证书;审计设计单位是否有承担相应资质勘测设计能力,是否将经过会审后的资料做过技术交底,设计质量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的规范要求;审计施工单位是否有承揽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施工单位是否制定了完善的质量责任制考核办法等。3、审计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合理.是否专户存储,建设资金能否满足项目建设当年应完成工作量的需要;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缓.免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征地或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评估.计价是否合规.合理,有无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提高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等问题。

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审计厅(局),审计署驻各地派出机构,驻各部委审计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保证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严肃财经法纪,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对其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

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对下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审计监督;上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下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

地方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系统统筹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审计事项。

第四条社会保险的内部审计监督,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实施。

第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其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第六条社会保险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社会保险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社会保险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九条社会保险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审计监督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定、收缴、支付、上解、下拨、储存、调剂及管理服务费和其他专项经费的提取、使用、上解、下拨;

(三)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经济效益;

(四)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使用、保管及工程预决算的情况;

(五)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和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及会计行为的合法性;

(六)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办的以及国家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在职职工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的人数及花名册;

(二)工资总额填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上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四)支付社会保险金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计,也可对下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计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直接审计。

第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有以下审计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的预算、决算、报告、报表和财务会计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资料和资产,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四)对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建议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审计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二)依据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三)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没有异议;

(四)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

(五)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经批准后发送被审计单位;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审计复议。用人单位对审计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期间,不影响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的工作调查,不适用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审计可以采取就地审计、报送审计或与国家审计机关联合审计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需要委托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应当在事前就委托审计事项签订委托业务协议书,并就委托审计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终结,由受委托方向委托方提交审计报告,委托方视情况出具审计意见书或作出审计决定,并发送被审计单位。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审计的情况应当向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劳动行政部门及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告。

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审计情况应当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及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通报。

第十九条已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在半年内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不得重复审计;已经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计的,除国家审计机关外,在半年内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审计。

第二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一条拒绝、阻挠社会保险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打击报复社会保险审计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审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劳动部和国家审计署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劳动部、国家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19: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政府投资相关文章
  • 审计署关于严格执行审计规范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号:审综发[1997]93号发布日期:1997-4-23执行日期:1997-4-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中国审计规范发布以来,各级审计机关认真组织人员学习,自觉贯彻执行,努力实现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审计规范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在执行中也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如,有的审计机关超越审计管辖范围安排审计任务;有的直接或变相地为社会审计组织承揽业务。为纠正这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贯彻执行中国审计规范是今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重要工作,各级审计机关和派驻机构必须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严格按规范办事。审计署过去发布的规定、办法等,有与审计规范不一致的地方,应以审计规范为准。二、审计机关超越审计管辖范围安排审计任务的作法应予纠正;年度计划内的审计项目不得安排给社会审计组织去完成。三、国有大中
    2023-06-07
    420人看过
  •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审计署文号:审法发[2006]39号发布日期:2006-6-28执行日期:2006-6-28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和各派出审计局遵照执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严格规范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审计署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或者直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工作。第三条审计署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下列审计:(一)国家建设项目审计;(
    2023-06-07
    175人看过
  • 浅析政府性投资项目绩效审计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必要性实施政府性投资项目绩效审计是社会公众对政府实行有效监督的需要。政府投资项目是以政府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为投资主体的项目,实际上是由政府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并按社会公众的集体意愿提供市场机制无法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以满足大部分人的需要。因此,社会公众作为公共产品的所有者希望获得政府使用和管理财政性资金的效率和效果等方面的信息。通过绩效审计,审计机关从独立的第三者的角度向社会公众提供客观公正的信息,有助于社会公众更好地对政府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实施政府性投资项目绩效审计是投资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绩效审计,揭示投资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深层次剖析投资管理体制中的缺陷和不适应经济发展的方面和环节,从而不断完善投资管理体制;对建成项目的效益状况予以综合审计评价并与预期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产生差距的原因,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使政府投资能充分发挥改善投资与经济结构
    2023-06-07
    365人看过
  • 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审计厅(局),审计署驻各地派出机构,驻各部委审计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保证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附: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严肃财经法纪,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业务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对其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业务机构的审计监督。上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对下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审计监督;上级劳动就业业务机构负责对下级劳
    2023-04-22
    121人看过
  •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报告》文书格式标准的通知(3.24)
    作者:佚名2005-6-8来源:审计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根据审计署第6号令的要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将于4月1日起试行。为了规范《审计报告》文书格式,经署领导同意,现印发《审计报告》文书格式标准,请遵照执行。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审计报告》文书格式标准(请点击打开)
    2023-04-24
    248人看过
  •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划项目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划项目审批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划项目审批制度为了贯彻落实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对规划项目审批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地为基层服务,特制定规划项目审批制度。一、审批机构:设立市规划项目审批小组,代表市政府负责对全市范围内重大、重要的规划项目进行审批。市规划项目审批小组由市长,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厅主任,市建委主任、市规划局局长、市规划局分管副局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每次与会人员根据拟审批项目情况确定。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五处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配合其工作。二、审批程序:市规划局应将审批的案卷提前一周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五处(除领导指示的案卷及时报送外,迟报或开会时随带报的
    2023-06-10
    84人看过
  • 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价报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监督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价工作,我们研究制订了《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价报审管理办法》,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二○○○年六月十三日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价报审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了更好地履行对政府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监督职能,做好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的审查管理工作,提高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审价报审程序,特制定本办法。一、报审范围。凡属财政性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包括建筑、市政、水利、园林绿化、人防等)的工程项目,其预算(标底)、结算、决算均应上报财政部门进行审价,以此作为工程价款结算、资金预算安排、办理竣工决算的依据。二、报审要求。各建设单位报审的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1、资料完整,内容真实。报审资料应包括附属工程在内的整个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价资料,有甲供材料及分包
    2023-06-10
    355人看过
  • 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九江市人民政府文号:九府发[2000]22号发布日期:2000-8-1执行日期:2000-8-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共青垦殖场,九江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市单位:经市政府研究,现将《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O年八月一日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促进行政、企事业单位建立内部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一)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二)国有或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及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三)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事业单位;(四
    2023-04-24
    277人看过
  • 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办理交办事项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审计署文号:审法发〔1996〕217号发布日期:1996-8-29执行日期:1996-8-29第一条为了保证审计机关在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事项时,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党委、政府书面通知要求办理交办事项。第三条审计机关对党委、政府交办的法定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审计法》规定的审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按照法定审计程序办理;(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办理的事项,按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条审计机关对党委、政府授权交办的事项,按照授权要求办理。办理终结后,向授权的党委、政府提交专题报告,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或者建议。审计机关驻部门派出机构对驻在部门授权的事项,按照授权要求办理。办理终结后,向驻在部门提交专题报告。审计署驻地方派出机构不办理地方党委、政府及其他部门交办的事项,但
    2023-06-07
    344人看过
  • 审计署关于认真做好债券发行和集资审批的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审计署发布文号:一、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学习国务院《通知》,深刻认识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对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既快又好地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要通过审计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债券发行和集资活动的宏观控制。二、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安排下,协助做好债券发行和集资审批的审计工作。三、审计机关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发行债券和集资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反映并依照法定职权,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1993年5月10日
    2023-06-05
    465人看过
  • 审计署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去年以来,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的较快增长,党中央、国务院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发1000亿元国债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增加基础设施投资。国务院对管好用好国家投入的专项资金,确保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等问题极为重视,去年12月,朱总理在听取审计署工作汇报时明确指出:“为了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目前国家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特别是水利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财政资金”,这些资金“要靠审计来监督,这是一个最大的重点”。今年初,国务院专门召开了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会后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审计机关加强对国家拨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刚刚结束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加强
    2023-06-10
    50人看过
  • 审计署关于严禁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向被审计单位收费的通知
    发文单位:审计署文号:审办发〔1996〕47号发布日期:1996-1-1执行日期:1996-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南京审计学院:审计机关建立以来,在廉政建设和执行审计纪律方面,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最近发现个别审计机关在审计中,以种种理由和方式向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收取费用,造成不良影响,为了纠正和制止此类问题,现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加强廉政教育,树立和保持清正廉洁的风气。广大审计人员要深刻认识到,审计中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是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小团体利益,会影响审计机关公正执行公务,消弱审计监督,败坏审计形象,如果任其蔓延,必将腐蚀审计队伍,滋生腐败风气。各级审计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高度警觉,常抓不懈,防微杜渐,要教育审计人员自觉抵制这种不良现象。二、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加强监督检查。无论是
    2023-06-07
    409人看过
  • 关于印发《安徽省乡镇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乡镇审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九月一日安徽省乡镇审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乡镇审计,包括:(一)审计机关依法对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的审计;(二)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交办,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的审计。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审计。上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乡镇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乡镇重大审计事项,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政
    2023-04-24
    163人看过
  • 审计署关于署内审计事项的报告和审定的试行办法
    发文单位:审计署发布日期:1989-6-21执行日期:1989-6-21第一条为了促进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审计组进行审计后,应当及时写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及有关情况的简要概括;(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及查出的问题;(三)初步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四)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审计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内容负责。第三条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可以在提交所在审计司以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也可以经所在审计司研究后,由审计组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第四条审计组向所在审计司提交审计报告的同时,应附下列资料:(一)审计报告中所列事实的证明材料;(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第五条审计组所在的审计司对审计报告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的程序是否合法;(二)
    2023-04-24
    73人看过
换一批
#投资风险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政府投资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投入资金用以转化为实物资产的行为和过程。 与政府投资相对应的非政府投资则是指由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的投资。... 更多>

    #政府投资
    相关咨询
    • 如何顺利通过政府项目审计和专项审计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30
      保证项目所有资料信息真实、一致,保证财务和各业务之间的信息真实、一致,保证账与账之间、账与实物之间在各时点保持一致,保证有关项目的会议记录及有关制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的要求,保证项目各流程按照制度规定履行,保证各部门职责清晰并符合内控要求
    •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全文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22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实施审计。
    • 晋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依据是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11
      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收到移送处理书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
    • 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第六条规定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05
      审计署每年组织一次优秀审计项目评选,一次评选的优秀审计项目不多于8个。同时,对若干审计项目予以表彰。
    • 审计署的行政复议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20
      审计署行政复议规定是审计复议机关办理审计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审计复议机关,是指有权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审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