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一)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债务人此时请求人民法院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并不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由于债务人此时与留置权人之间对债务本身并无异议,故可以直接通过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解决。
(二)紧急留置权的行使。
紧急留置权制度,债权未到期之前,债务人已经没有清偿能力,债权人是否可以就标的物成立留置权。
(三)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即便债务人对其交付的动产不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债权人仍能基于不知债务人对交付财产无所有权或处分权而刘只能债务人的财产。
二、什么是留置权的法定性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不得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设立。此为各国民法之通例。但在英美法中,在有些场合亦可依当事人的协议而成立留置权。留置权的法定性是其区别于债的其他担保方式的一个重要特征。如抵押权、保证,定金等均可依当事人的协议而成立。留置权的法定性,决定了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留置权就当然成立,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
三、留置权只适用债务人自己的财产吗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的动产”是债务人交付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并非专指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尽管属于第三人所有的动产,但只要为合法的占有人交付债权人,且债权人合法占有该动产,亦可成立留置权。
法律上设立留置权制度的原因在于保全对标的物有保值增值行为的特定债权,而不在于标的物归谁所有,更不在于债权人是否知道该标的物的真正归属。因此,只要对标的物有保值增值的行为,债权人即可对由此产生的债权就其占有的标的物取得留置权。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发生与该标的物的联系,比与债务人的联系更密切。如修理合同中,修理费债权是因修理行为而发生,修理行为提升了标的物的价值。
因此,赋予债权人对相应的动产以物权,使其能通过物权的行使而实现其债权是合理的。此时,该留置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已不重要。债权既因留置财产而生,债权人在该留置财产之上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如果将留置财产限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有失公平。同时,从维护占有的动产物权表征功能的角度,债权人无从判断留置财产的权属关系,此际,也应肯定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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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请求人行使留置权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3留置权为物权,其不受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留置权人在其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仍可以对留置财产行使留置权。理论上说,留置权可以长期不灭,其行使并无时间限制。但是,如果留置权人长期持续占有留置财产而不实现,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也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在有的情况下,留置财产会有自然损耗或者贬值的可能,如果长期不实现留置权,留置财产的价值会受影响,对债务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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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留置权?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如何行使留置权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05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留置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债权人依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基本要件。这一要件可以从三方面分析:第一,留置权的主体为债权人。不是依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行使留置权;但也不是一切合法占有他人财产都可以成立留置权,如无因管理人占有他人财产,虽属于合法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