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最重要的是理解其中的名词的概念及内涵,同一个名词在不用的法中有不同的内涵,本文将简单介绍《反垄断法》中的重要名词经营者和相关市场。
1.经营者
《反垄断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但是,这里的其他组织,不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所称的其他经济组织,实践中,其他经济组织往往以是否领取营业执照为必要条件,没有营业执照的就不属于经济组织。而《反垄断法》中所说的其他组织,则不必局限于是否有营业执照。同时,反垄断法上所说的经营者,并不要求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2.相关市场
市场是指从其特征、性能和价格等出发,相互可以替代的一组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的地理区域。这组产品的范围被称为产品市场,生产或者销售这组产品的地理区域被称为地域市场。相关市场是经营者开展市场竞争的区域或范围。对该范围或区域的确定被称为市场界定。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分析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构成垄断的基础,在反垄断案件中常常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我国《反垄断法》所指相关市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具体而言,界定相关市场需要考虑它的商品因素、地域因素和时间因素。
(1)商品范围,是指相关市场中的商品因素。
(2)地域范围,是指相关市场中的地域因素。
(3)时间因素。时间因素表现为只有在足以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影响的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的行为才可能构成垄断行为,而将经营者一些暂时的、不足以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影响的行为排除在规制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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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行为中的垄断法规制有哪些湖南在线咨询 2023-01-15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有4种: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