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做好残疾人职工、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1:03:27 359 人看过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最近,我市有关的法规、规章对残疾人职工、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劳动争议处理问题,作出了规定,为了搞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0年6月9日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残疾人保护条例》,残疾人职工对开除、除名、辞退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各区、县劳动仲裁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和有关文件,按照规定,做好残疾人职工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0年第16号),《实施细则》中第六条规定:临时工劳动合同争议,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向用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各区、县劳动仲裁部门应组织学习有关文件,领会其内容实质,严格按照规定的受理范围,做好临时工的争议处理工作。

三、各区、县在受理残疾人职工、临时工的劳动争议中遇到的有关政策、法规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6日 15: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文章
  •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会受理外省的劳动仲裁案件
    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必要的文件。具体包括:(1)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3)仲裁委员会章程;(4)必要的经费证明;(5)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6)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工作人员的聘书副本;(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届期满,更换1/3的组成人员。外省企业,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的,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可以管的!相关法律知识:仲裁机构1、仲裁协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人员的自律性组
    2023-06-12
    256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做好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市属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为了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做好全市劳服系统内会计工作和会计事务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的精神,现决定全市劳服企业和中央在京单位劳服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由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其具体任务是:一、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京财会(1993)2404号〕的文件精神及《北京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1993年重新修订)研究制订全市劳服企业会计达标升级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二、组织会计达标升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系统会计达标、会计三级的评审和会计二级审核申报工作。三、围绕提高劳服系统财会人员素质,在劳服系统财务管理工作中组织开展以下主要工作:1.对财会人员进行新会计制度
    2023-06-10
    410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正式使用规范性仲裁文书表格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文号:京仲委字[1990]6号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全市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以来,各区、县仲裁委员会所使用的仲裁文书表格各有不同,不够规范、严谨。为加强仲裁工作规范化建设,在广泛征求各区、县仲裁干部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原有的仲裁文书表格进行了修改,并根据需要重新设制了一些文书表格。现将冠以“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文书表格发给你们,请你们依照表格式样,印制冠以本区、县仲裁委员会名称的文书表格,在使用过程中有什么意见,请函告我们。如需变更文书表格的内容,需上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04-22
    492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劳社部发[20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劳动保障领域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
    2023-04-22
    72人看过
  • 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南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审理工伤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7-3-1南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你委十一月八日《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审理工伤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南劳仲[2005]第00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因第三人侵权所致的工伤,如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而发生的待遇争议,劳动者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待遇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关于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23-06-09
    81人看过
  • 因企业职工流动、从事第二职业所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受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248号)规定:第一,因企业职工流动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劳动法》实施前应依据人事部《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以及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劳动法》实施后应依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处理。如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对企业职工流动进行了规范和限制。职工因不当流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第二,因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国务院科技干部局颁发的《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82)科干字00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88)14号)等文件的精神,企业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即从事第二职业),并签订聘用合同。因此,职工因从事第二职业与用人单位发生
    2023-06-10
    467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京政办函[1997]35号京政办函[1997]35号文件有误(请自行销毁),现重新印发京政办函[1997]35号文件,请以此件办准。北京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1997年3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通知京政办函[1997]35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你委《关于将地处远郊区县的中央、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案件下放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请示》(京仲委字[1997]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部分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山区、大兴县、通县、顺义县、平谷县、昌平县、怀柔县、密云县、延庆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辖区内的中央和市属中外投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职工发
    2023-06-06
    305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错案范围第三章错案责任第四章错案认定和追究第五章附则各区县(含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合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仲裁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天津市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各级地方政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所属专、兼职劳动仲裁员及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错案是指:劳动仲裁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因故意、过失造成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错误或违反
    2023-04-26
    472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受理非法用工单位与伤亡人员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文号:粤劳仲[2004]2号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9号),现对受理非法用工单位与伤亡人员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与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发生的争议,或者用人单位与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发生的争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立案受理,依法处理。二、非法用工单位作为当事人,可以用其经营字号、商业品牌、对外使用的称号(应注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名称(应注明被依法吊销或撤销登记、备案)作为名称;以主要经营者(或主要投资人、直接责任人
    2023-04-22
    408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京劳社仲发[2009]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结合各区县工作实际,积极应对当前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好工作方案,加强相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八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积极应对当前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
    2023-04-22
    270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争议,哪些人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第117号令)第2条、《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和《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受理的通知》(劳部发[1995]252号)规定: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从争议标的上看,包括: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8、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争议;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具体来说,下面这些人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1、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023-06-09
    437人看过
  •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该做好哪些工作?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做好下列准备:(一)明确该争议是否属于仲裁管辖以及申诉时效期限是否超过。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必须首先要明白争议的事项属于哪个机关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即我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与职工之间,或者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之间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后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如果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争议不属于上述范围,就不能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划分,原则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属于该县、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
    2023-06-10
    99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计经)委、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协会)企业家协会: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积极预防和依法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的稳定。但是,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逐年增多,处理难度明显增大。同时,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仲裁办案人员明显不足,一些争议案>未能及时解决,极易引发事端。这些困难和问题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切实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积极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切实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稳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
    2023-04-22
    308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企业主管部门: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颁发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现予下发,请各企业贯彻执行。一、企业劳动调解工作是企业内部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积极组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企业调解工作的指导,加强地区对企业调解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组织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业务能力,促进企业调解工作的发展。二、没有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可以实行企业工会和企业行政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等多种方式,积极稳妥处理各项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七日附件:上海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
    2023-06-05
    333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 更多>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不服劳动争议处理决定的,可以起诉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08
      按照我国《劳动法》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来解决,其中协商、调解不是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也是处理劳动争议最重要的程序。只有经过仲裁,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中,你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院提起诉讼。如果你认为仲裁委员会
    • 哪些争议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受理临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06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福利、工伤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聘用协议发生的争议;(四)因经济性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五)因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六)因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七)依法应当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2-28
      1.调解原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应及时仲裁。之所以规定这一原则,是因为争议的产生往往是双方当事人对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理解不一致,对争议事实存在分歧和误解等,通过宣传法制、说服教育,疏导协商,争议事项大都是可以解决好的。同时,调解还具有简便、灵活、易行、迅速的特点以及缓和、改善双方矛盾的作用。贯彻调解原则,应注意防止强行调解和久调不决的做法。
    • 工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职责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22
      1.参与劳动争议协商2.主持劳动争议调解3.参加劳动争议仲裁4.代理职工参与诉讼5.处理集体劳动争议以上权利摘自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全文请见参考资料。如果看不明白的话,你可以这样理解,工会只能调节劳动争议,工会对劳动争议的处理结果没有强制性,你愿意听就听,不听工会拿你也没办法。如果不服就可以申请仲裁,或者进行诉讼。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什么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机构设立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26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