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范与管理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
第四章附则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吉安市中心城区板车运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吉安市中心城区板车运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吉安市中心城区板车运输市场,维护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创建滨江花园城市,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板车运输是指利用板车为社会提供搬运、装卸等服务的运输经营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吉安市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板车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由吉安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运管处)负责实施。
第二章规范与管理
第五条市运管处负责我市中心城区板车运输市场的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板车运输经营者核发非机车《营运证》,城区板车总量控制在500辆以内。
第六条市运管处会同市规划处根据城区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城区板车运输停放点,并报请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预板车在批准的停放点停放。
第七条从事运输经营的板车要整洁完好,喷印统一编号并在规定停放点有序摆放。
第八条从事板车运输的作业人员,必须着有统一明显板车运输标准的背心。
第九条板车运输从业人员必须服从管理,文明经营,严禁欺行霸市、野蛮装卸、强行要价等扰乱板车运输市场的行为。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条对无非机动车《营运证》而擅自从事板车运输的经营者,处50元以上100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板车运输经营者不按指安的地点和规定停放板车,除立即给予纠正并处50元以下罚款,对屡犯者,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二条板车无喷印统一编号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其处以每辆次10元罚款;板车运输从业人员作业时不着统一标志背心的,每次处5元罚款。
第十三条对欺行霸市、野蛮装卸、强行要价等扰乱板车运输市场的行为,一经查实,给予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屡犯者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四条对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可暂扣其运输工具,责令停业整顿,并根据其违章事实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吉安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于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机动车是指使用发动机作为动力来源的车辆,通常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等各种车辆。机动车具有速度快、操作灵活、舒适性高等优点,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和排放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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