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支付的工资能否跨年度扣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6:40:37 212 人看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除工资的通知》第一条,《企业工资及职工福利费》(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合理工资,是指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薪酬制度规定了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文件规定,“实际支付”不是“实际发生”。前者为收付实现制,后者为权责发生制,即企业在2014年12月支付的工资在2015年1月支付,2014年不能扣除,但应在2015年扣除,目前大部分企业实行工资制,即上个月的工资在下个月支付。因此,在企业会计核算中计入利润总额的工资费用为每年1月至12月的工资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费用为去年12月至次年11月的工资费用,每年都要进行纳税调整,这一扣除办法过去几年严格执行,但后来有所放松。有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按权责发生制扣除,有的税务机关仍严格按收付实现制扣除。因此,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不一致,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让纳税人无所适从

现在政策终于明确了。3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决算结束前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年薪、薪金,准予在汇出年度按规定扣除。”,弥补了税收与所得税的差距,减少了企业纳税调整的工作量。需要注意的是,在最终结算前,即明年5月31日前,企业应实际支付上一年度的应计工资。为了留住人才,一些企业规定年终奖应在明年下半年发放,因此年终奖不能在决算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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