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对贵州省关于公路两侧留用地发证问题的批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25:51 102 人看过

贵州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89)黔土(籍)字第15号《关于公路两侧的留用地是否发证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公路两侧留用地确权发证,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对于已经办理征用或划拨手续的原农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调查、审核,达到土地登记条件的,只进行登记不发证书。

二、对于未经办理征用或划拨手续的原农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按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国土〔籍〕字第73号《关于确定土地权属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凡土地权属确定给原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的,土地证书发给原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但在规定土地用途时,应按照公路管的有关规定予以限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8日 14: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关于对黑龙江、湖北省土地管理局有关问题的答复
    黑龙江、湖北省土地管理局: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电话请示及湖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三种地籍测量方法以外,第四种地籍测量方法实施意见的报告均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第四种地籍测量方法问题。为适应农村和经济、技术欠发达地区的镇,在目前暂时无力按规程进行正规地籍测量的情况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过渡办法。王先进局长去年在抚顺申报登记会议上已提出具体要求,马克伟司长在今年烟台全国统计和地籍处长会上又进一步作了说明,但为了便于掌握,对第四种地籍测量方法的要点作如下说明:1、方法的具体要求:(1)以衔坊、村庄进行控制。可采用自由坐标系;(2)各宗地的界址点,应在实地设置标志;(3)在以衔坊或村庄控制之下内部,宗地的边长进行实丈面积依实丈计算。(4)以街坊或村庄成地籍岛图;2、此方法不宜列入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只供内部掌握使用。二、关于城市有1/2000地形图可否放大成1/1000,1/5
    2023-06-10
    462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对《请求查处海南省儋州市土地管理局违法批地的报告》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你公司《关于请求查处海南省儋州市土地管理局违法批地的报告》(资法字〔1999〕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来文反映,儋州市人民政府于1993年10月19日同一天将同一个用地项目的350.9亩土地分四次批出。我们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的规定,属于越权批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因此而发生合同纠纷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6〕2号)第三部分第六项的规定办理,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办理出让审批手续的,一般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对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办理了出让手续的,或者转让未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土地使
    2023-06-10
    47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砂金生产土地复垦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黄金管理局、黄金公司,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近年来,我国砂金生产发展较快,“八五”期间将有更大发展。由于砂金资源中约有60—70%被农田覆盖,因此,砂金生产势必要破坏部分农田。目前,对砂金开采过程中破坏的农田,大部分砂金生产企业能够及时复垦,交还农民使用;砂金生产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也能积极帮助砂金生产企业解决用地上出现的问题,支持了砂金生产。为了贯彻落实《土地复垦规定》,进一步促使砂金生产企业搞好土地复垦和促进砂金生产,完成一九九○年和“八五”期间黄金生产计划,现对砂金生产中的有关土地复垦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新开辟采金点,在工程、工艺设计中应有土地复垦内容和要求,作出土地复垦规划、计划,征得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严格按照复垦规划、计划进行复垦。对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农用地原则上应恢复原用途,及时归还农民使用
    2023-04-22
    294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武汉市建设用地审批权限问题的函
    湖北省人民政府:我局在检查你省武汉市贯彻国发〔1990〕8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报告的通知》情况时,发现该市自1987年9月以来,未执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长期越权批地。据了解,武汉市的理由是:自1984年9月以来,武汉市的建设用地审批权,是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发〔1984〕90号文批转的《关于武汉市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报告》执行的,即“在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建筑施工方面也享有省一级的审批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施行后,武汉市认为,上述文件并未废止,因此该市仍应享有省一级的建设用地审批权。对武汉市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你省会于1987年3月向中办、国办请示。我局受中办、国办的委托,于1987年8月向你省作了如下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
    2023-06-10
    15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四川省国土局:你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川国土函(1992)38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土地登记属于土地管理部门职责。国务院55号令进一步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登记都是土地登记的内容,应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二、目前,许多地方制定的国务院55号令实施办法规定土地增值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这是符合土地统一管理原则的。
    2023-06-10
    442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效范围的批复[已失效]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你局闽土法〔1990〕007号文《关于请明确国家一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效范围的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近几年来,为了加强土地的法制管理工作,国家先后制定颁布了一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经清理,下列属于有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国发〔1987〕27号文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第17号令发布,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4.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第19号令发布,自1989年1月
    2023-06-10
    388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对大连市土地局“关于以国有土地联建其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你省大连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联建’其土地使用权归属的请示”答复如下:土地使用者以城镇国有土地为条件联建住宅的,属于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应予以制止。过去已经联建的,应参照国家计委1989年6月13日计投资(1989)679号文精神进行查处,凡符合报告要求的,可按实际使用土地情况分别申报,确权登记,联建各方之间能够划清独自使用土地范围的,分别确定土地使用权;无法划分土地使用范围的,可确定土地共有使用权,并按土地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计算各自的分摊面积。
    2023-06-10
    411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天津市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意见请示的批复
    来源:作者: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日期:09-12-11([1992]国土[籍登]字第17号1992年6月15日)天津市土地管理局:你局地籍字[92]48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鉴于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具有时间久远、内容复杂的特点,且当时的法律也不完善,因此,根据你局文件及口头汇报情况,提出以下几个原则意见供参考:一、对待历史遗留的权属纠纷,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在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尽量简化矛盾,使纠纷得到解决,不留后遗症。二、在国家法律、法规对某些问题未做具体规定,且又不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纠纷具体情况,结合我局[1989]国土[籍]字第73号文,运用本地区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对文中所提纠纷进行处理。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82年宪法颁布后,原有的有关土地的出租关系亦相应的解除。对于文中所提纠纷
    2023-04-24
    178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砂金生产用地意见的复函
    国家黄金管理局:你局国金安环字〔1989〕第138号关于商砂金生产临时用地有关问题的文收悉。经研究,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告如下:一、砂金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破坏了集体所有土地,凡在三年内经复垦能够恢复原用途、国家建设又不需要的,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用地三年后未完成土地复垦的,其土地视为征用,由用地单位补办征地手续。二、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切实保护耕地,对能够复垦的土地,砂金生产企业应依照《土地复垦规定》,积极制定土地复垦规划,落实土地复垦措施,及时复垦。
    2023-06-10
    491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用机场土地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确保民用机场设施正常运行,严格管理和合理利用机场范围(含通讯导航地段)内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民用机场的实际情况,对民用机场土地的使用和管理作如下通知:1.每个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体制改革后即为机场)都要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以及航空业务发展的需要,制订本机场的总体规划,经民航局批准后,组织实施。驻机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机场总体规划。2.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民用机场范围内的土地,须事先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经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注册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使用。现已驻机场单位的用地范围和数量,由驻机场单位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用地意向,并进行协商,经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初步核实后,汇总上报民航局批准。各驻机场单位可据该批准文件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土地使用权。3
    2023-04-22
    37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你庭(90)民他字第10号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一、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曾于1984年发布公告,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经过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确认其使用权。二、在城市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后,国家向原空闲宅基地所有人继续征收的地产税,事实上已属土地使用税性质。作为正式税种,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从1988年开始征收。
    2023-04-22
    201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四川省国土(88)籍函字070号文的复函
    四川省国土局:你局国土(88)籍函字070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军队用地登记发证的单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和要求,军用土地原则上都由直接使用土地的军事单位,单独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准予注册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凡是经常换防的哨所、营房用地,均以一宗地为单位,由部队团级以上驻军机关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到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二、关于铁路、公路部门用地登记、发证单位。铁路路基用地由铁路分局到路基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土地使用证书发给铁路分局。公路路基占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证书。除上述路基以外,铁路、公路部门使用的其他土地,一律按《全国土地登记规则(
    2023-04-22
    216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征而未用荒芜土地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海南建省筹备组,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最近,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要求所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对本辖区内经批准已征用和使用的耕地进行一次检查,凡是征而未用的、荒芜的耕地要迅速采取措施,尽快处理”,是十分必要的。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在报告中提出的解决措施也是可行的。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目前,征而未用荒芜土地的情况在全国比较普遍,有的地区很严重。请各地参照浙江省的做法,对征而未用荒芜土地的问题认真进行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这种浪费土地的现象。附件一: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征而未用荒芜土地检查情报告的通知1988年2月16日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征而未用荒芜土地检查情况的报告》。我省人多地少,土地特别宝贵。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落实
    2023-04-22
    232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国务院第55号令有关问题的答复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你局闽土建〔1991〕15号《关于执行国务院第55号令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批准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行使。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收取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增值费。在国家未统一规定前,可以由各地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时决定。附: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国务院第55号令有关问题的请示(摘要)(1991年5月31日)1.《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行政划拨的土地如要转让只要经过市、县土地局批准即可。2.《条例》中对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增值费没有提及,省《实施办法》中是否可以增加收取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增值费的条款?
    2023-06-10
    453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招拍挂是什么意思?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29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是指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制度。经营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转让国有土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 关于成贵铁路征地补偿的问题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2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应当由当地的征收管理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
    • 关于土地证划拨问题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10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三、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手续。 四、在国家没有法律规
    • 关于土地证的费用问题求详细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4
      4.1前契税3%之后5%维修基金的30每平土地证钱就不多了
    • 铁路的两侧问题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4
      按照铁路法的规定铁路两侧15米都属于铁路所有如果不在15米以内你只要去找地方政府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