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2:16:48 52 人看过

各市、县、自治县(区)社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局:现将《广东省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二00一年三月十二日广东省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

各市、县、自治县(区)社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局:

现将《广东省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二00一年三月十二日

广东省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的管理行为,维护参保对象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共济功能,提高社会保险的保障能力,根据社会保险的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调剂金是指根据社会保险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从各地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比例上解,补助各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专项资金,包括养老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和工伤保险调剂金。

对市(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下同)进行调剂。调剂金按险种分设明细帐,自求平衡,不得互相挤占和调剂。

第四条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分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临界线,基金滚存(包括定期存款和各种债券)减少到一定程度时,进入支付临界线。进入支付临界线的地区,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申报省级社会保险调剂补助。

第六条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调剂金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弥补各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任何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章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

第七条各市、县(区)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总额(不含个人缴费)为基数,按3%向省上解养老保险调剂金,省本级养老保险基金也按此比例缴纳调剂金,用于全省养老保险调剂。

第八条各市、县(区)以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总额为基数,按3%向省上解失业保险调剂金,用于全省失业保险调剂。

第九条各市、县(区)以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为基数,按6%向省上解工伤保险调剂金,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也按此比例缴纳调剂金,用于全省内重大工伤事故的调剂。

第十条应上解的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就地按险种直接划入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的申请

第十一条养老保险以上年养老金月支付量为标准,基金滚存不足2个月支付量时,进入支付临界线。

失业保险以上年失业保险待遇月支付量为标准,基金滚存不足2个月支付量时,进入支付临界线。

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市县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时,直接进入支付临界线。

第十二条市直及县(区)社会保险基金进入支付临界线时,应先向市申请调剂;市级调剂金补助不足时,逐级向省申请省级调剂金调剂;经两级调剂仍不足时,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各统筹核算单位除基金滚存量已进入支付临界线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调剂补助:

(一)按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

(二)社会保险覆盖面、收缴率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规定的指标;

(三)费率按规定标准执行,或按规定原则确定并无赤字预算;

(四)市级调剂补助已到位;

(五)养老保险实行全额缴拨。

第十四条申请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的市,应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按规定填报“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申请表”(申请表样式见附件)。

第四章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的分配

第十五条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一般为每年分配两次。特殊情况可紧急调剂,全年紧急调剂额不得超过省级调剂金全年预算收入的30%。

第十六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收到市调剂申请报告后,应认真进行核实,提出分配方案,送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七条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的分配指标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达,并由省财政厅从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将调剂金分险种拨付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市在收到省级社会保险调剂指标后,社会保险主管部门根据市直及县(区)的申请提出分配方案,送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下达分配指标,并由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调剂金分险种拨付到市直及各县(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五章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分配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应每年向各市通报省级调剂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第十九条各市收到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一个月内,应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安排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应不定期地对调剂金的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一条各级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做好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的上解工作。

第二十二条省级调剂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省级调剂金结余除预留所需常规调剂数额外,主要用于购买定向国债和安排定期存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调剂金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调剂金;

(二)擅自增提、减免调剂金;

(三)不按规定下拨调剂金;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解释和修订。

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22: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社会保险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广东省旧机动车流通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商业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审批权下放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促进我省旧机动车流通行业发展,特制定《广东省旧机动车流通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00三年六月十四日广东省旧机动车流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杜绝拼装车、走私车、盗抢车、报废车进场交易,促进旧机动车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旧机动车,是指办理了旧机动车注册登记等手续,距报废标准规定年限一年以上的汽车、摩托车及特种车辆,俗称二手车。第三条旧机动车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2023-04-23
    207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局印发《关于加强广东省就业周转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广东省就业周转金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强化约束机制,加速资金的回收周转。根据粤财农[1994]9号和[1994]16号文精神,制定《关于加强广东省就业周转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今后凡申请借用就业周转金的单位,均按照此实施细则办理。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三日关于加强就业周转金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周转金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强化约束手段,加速资金回收、周转,根据粤财农[1994]9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粤财农[1994]16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结合全省就业周转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就业周转金的来源主要由原有的就业周转金及收取的占用费,逾期占用费,按有关规定转入周转金的部分。第三条就业周转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国家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
    2023-06-10
    472人看过
  •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为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维修管理,结合广东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厅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交通厅二○○六年十月三十日广东省交通厅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以下简称《维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有关定义(一)按照维修对象的分类,“其他机动车维修”是指在道路上行驶、从事专项作业的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轮式车辆和拖拉机的维修。(二)维修救援是指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维修企业,具备24小时维修服务能力,从事机动车拯救、抢修经营业务。(三)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是指由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统一管理、提供同类维修技术服务,统一品牌、统一标识
    2023-04-23
    101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长金融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甘政发[2008]8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省长金融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省长金融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长金融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奖励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奖励基金对我省金融业发展的激励作用,有效落实货币政策,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奖励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等。第三条奖励对象包括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政策性银行甘肃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甘肃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甘肃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兰州分行;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保险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兰州银行、白银市城
    2023-06-07
    107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局:我厅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粤府[1996]4号)规定,制订了《广东省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级劳动部门的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把劳动年审作为劳动工作的一项基础性的重要任务来抓。每年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好力量,协调好内部关系,抓好年审。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年审工作的顺利开展。二、劳动年审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众多用人单位,覆盖多项劳动业务,各级劳动部门必须结合宣传贯彻《劳动法》,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多方面支持,大力宣传劳动年审制度,让用人单位认识到劳动年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各地可结合实际,编写宣传提纲,印发给用人单位。三、从现在起,各地要建立和健全有关制度,抓好劳动年审工作人员的选配,并注意做好他们的政治思想教育及业务
    2023-06-10
    335人看过
  • 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辽宁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财社字[2001]368号各市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保证我省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省级调剂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将《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以下简称省级调剂金)的管理,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省级调剂金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宏观调控能力,通过省级调剂方式保证我省现阶段省级统筹的顺利实施,确保退休人员
    2023-06-09
    404人看过
  • 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7〕37号中央驻青行业单位、省监狱管理局、三江集团:为贯彻《工伤保险条例》、《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省级工伤保险实施的实际情况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7〕37号中央驻青行业单位、省监狱管理局、三江集团:为贯彻《工伤保险条例》、《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省级工伤保险实施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青海省省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青海省省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试行)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九日主题词:省级费率浮动办法通知抄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07年5月22日印发青海省省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试行)为促
    2023-06-09
    290人看过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扩面征收奖励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局(不发深圳):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扩面征收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映。二000年十二月八日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扩面征收奖励暂行规定为促进我省社会保险扩面征收工作任务的完成,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扩面征收工作实行奖励办法。特作如下暂行规定。一、奖励条件。凡完成当年省委、省政府扩面征收任务(2000年养老、失业保险参保率和征收率达95%以上)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100%的市县(区),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当年社保基金增收额的一定比例安排专项奖励经费。没有完成扩面征收任务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不到100%的,或没有增收的,不能安排专项奖励经费。二、基金的核定。社保基金征收额以实际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数额为准,1999年没有实行财政
    2023-06-09
    182人看过
  •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创业示范园建设管理标准(暂行)》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做好“创业扶持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省级创业示范园建设管理标准(暂行)》印发你们,请你们按照标准,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创业园建设管理,并按照有关程序组织申报。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六年六月廿八日省级创业示范园建设管理标准(暂行)一、申报范围1、各级政府投资建设,委托劳动保障部门管理,主要为有创业项目和创业能力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创办、领办小企业或经济实体提供的试验性就业创业基地。二、基础设施(一)面积2、市级创业园建成后的使用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3、县(区、市)级创业园建成后的使用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二)设施4、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到位。5、创业园布局合理,经济实用。(三)标识6、创业园入口处设立“某某创业园”标识牌,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牌标明建园单位、创建时间及园内有关基本情况等。7、各类经济实体的厂房(车间)入口处醒目位置悬挂标
    2023-06-09
    226人看过
  • 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广东省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广东省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发布文号:穗知[2007]1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广州市《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穗府〔2006〕58号)的精神,经研究,制定《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促进自主创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广州市《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穗府〔2006〕58号),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为规范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结合广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我市资助专利申请、促进专利技术实施与运用和实施知识产权重点推进计划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
    2023-06-05
    115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局:现将《广东省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起实行,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广东省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加强劳动监察员管理,促进劳动监察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一、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一)劳动监察先进单位(100分)1.劳动监察机构建设情况(25分)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劳动监察工作有研究、有部署、有检查督促,认真解决劳动监察机构建设中的实际问题,得5分;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两级劳动局均按规定建立劳动监察处、科、股,并加挂劳动监察大队、中队牌子,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劳动监察员,得10分;劳动监察员经过劳动部或省劳动厅资格培训,并持有劳动监察证卡,得5分;办公场所落实,人均4平方米以上,购置了办案所需交通、通讯工具(地级
    2023-06-10
    330人看过
  • 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
    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从1999年1月份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月实际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提取,于次月前10日内上缴到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高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后,各地、市、县(区)按失业保险征缴总额的10%上缴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其中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计提基数。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主要用于统筹地区间失业保险基金的余缺调剂。当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先用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不足时由地方财政补贴。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和统筹地区财政补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参见:《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发布日期:2000年9月22日执行日期:2000年9月22日参见:《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明电[1999]10号)发布日期:1999年4月6日执行日期:
    2023-06-09
    395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布文号:粤建房字[2003]99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房管局(住宅局):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一、商品房预售项目审批和物业管理分属不同部门管理的市、县,建设和房管部门要互相配合,在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同时审查其是否按照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选择了物业管理企业,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各市可根据当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市场的需要,建立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部分城市当地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较少,不能满足需要的,可向其它城市主管部门协商选派。省暂不考虑建立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三、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或少于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包括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2023-06-07
    423人看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湖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加强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是指农业遭遇特、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灾之需的种子储备,主要用于缓解市场供求矛盾、平抑种子价格、发挥政府调控职能。省级储备种子的作物种类主要是水稻、玉米和蔬菜种子。第三条省农业厅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农作物品种布局以及储备资金规模,制定种子储备年度计划(包括作物、品种和数量),于每年元月底前下达,并报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备案。第四条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按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储单位。第五条省农业厅根据储备计划
    2023-06-07
    426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 更多>

    #社会保险
    相关咨询
    • 山东省行政厅发布关于补发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27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178)本通知。 (一)经原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下达计划指标招用,曾与我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招用手续不全、但有明确档案记载或原始资料能证明其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 (二)工作满3年以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三)具有我省农业
    • 广东省关于高温补贴管理办法
      上海在线咨询 2021-12-27
      按月发放的地区中,如发放高温津贴排名靠前的浙江、山西、江西等省份,津贴金额最高的为山西和江西,为240元每月,浙江省为225元;最低的为广东省,为150元每人每月。 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 广东省社会保险办理条件是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8-28
      办理的条件 个人办理的条件: 1、必须是本市城镇户口; 2、且只能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三险,不能参加工伤、生育险。 单位办理的条件: 1、在单位成立之日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办理; 2、本市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等。
    • 关于印发网约出租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2-04
      为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理暂行办法》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出租车行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规范网上预约出租车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交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于2016年7月27日联合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 广东省无线电管制暂行办法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16
      因国家安全、重大任务或者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实施无线电管制的,由省人民政府和军区批准,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备案。实施无线电管制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管制区域内使用频率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管制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