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与工伤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8 03:43:31 247 人看过

法院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一般先明确用工主体责任,随后认定由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

法院在审理违法转分包情况下的工伤保险案件中,认定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时用工主体责任即为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06: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工程违法分包发生工伤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将承接的装饰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招用人员在除渣时不慎摔伤,被认定为工伤要求公司担责是否支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起行政确认案作出二审判决,确认行政认定工伤合法。重庆某建设公司将其承接的样板房装饰工程分包给自然人陶某。陶某招用曾某到该工地从事杂工工作。2012年7月8日8时40分许,曾某在工作时被石头击伤左眼,于当日住院治疗。出院后,曾某提起工伤认定申请。2013年6月14日,渝中区人社局认定,曾某属于工伤。2013年10月13日,建设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建设公司称,其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了包工头陶某,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向陶某支付工程款。陶某自行在外招用杂工曾某并发工资给曾某,与己无关。曾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人社局将曾某认定为工伤错误。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公司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其将承接的某样板房装饰
    2023-06-10
    396人看过
  • 外包工工伤认定责任怎么承担?
    一、外包工工伤认定责任怎么承担?现在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很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因为外包已经成为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过程,而且许多基础数据都已经不在企业内部,这样导致了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如何将生产外包作为一个独立过程而仍将成为企业整体流程管理的一部分,这将是管理生产外包的核心。由于市场的变化加快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越来越多的制造企业采取按照订单生产的模式,相比按照库存的生产方式更加复杂和难以预测,加上生产外包,使得企业必须与承包商共同面对客户的需求并设法满足客户的需求。客户(并非指最终用户)往往关注这样几个方面:产品价格、数量、质量、交货期和服务,如何通过有效的生产外包管理来满足客户的期望是探讨的重点,因为外包不是目的,而是为了更好满足于客户采取的有效手段和资源利用。企业根据自身在生产过程的实际情况,把非核心的、辅助性的、
    2023-04-28
    129人看过
  • 工伤认定受理主体是哪里?鉴定工伤费用谁承担
    一、工伤认定受理主体是哪里?工伤认定受理主体是当地的劳动管理部门或者社保部门,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二、工伤认定书的注意事项1.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3.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4.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5.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6.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不是职业病的不填。7.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
    2023-06-11
    433人看过
  • 用工主体承包方承担用工主体
    北京某装饰公司承包了北京某大厦的装修工程,其中部分工程承包给了李某,后李某雇佣了王某为其进行装修,2008年4月1日,王某在装修过程中,不慎从高梯上摔下来,导致右大腿骨折,住院期间,李某为王某缴纳了住院押金,但某装饰公司以王某不是其公司员工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后,王某在北京市海淀区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某装饰公司与其直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裁决确认,装饰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装饰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确认其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中,装饰公司虽否认其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均认可装饰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李某,王某为李某雇佣的人员的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与王某形成雇佣关系,还是王某与装饰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建筑企业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
    2023-06-09
    335人看过
  • 临时工工伤伤残鉴定费用承担主体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当然应当包括承担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的费用。初次伤残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包括鉴定费、检查费、诊断费、鉴定人的差旅费等,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且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初次鉴定的申请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则由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提起申请时预先垫付,日后在收取工伤待遇费用时一并向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索取。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初级鉴定有异议而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起重新鉴定申请的,同样需要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人预先垫付,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则由申请人负担,重新鉴定申请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鉴定费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承担,而不再转嫁给用人单位;如果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级鉴定的结论不一致,鉴定费用则由作出初级鉴定结论的设区的市级劳
    2023-03-31
    236人看过
  • 认定工伤主体责任诉状如何写
    一、认定工伤主体责任诉状如何写原告: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被告: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3-06-05
    430人看过
  • 工程转包受伤的责任主体认定
    2015年1月下旬,某建筑公司承包修建某公司的厂房,承包后将泥工部分转包给张某个人,张某雇请李某等人一起作业,李某在砌砖时不慎从2米的高架上跌落,造成左脚盆骨骨折。2015年3月,李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经过调查核实,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李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于是作出了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为因公受伤。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争议焦点】:李某受雇于张某,与张某形成劳务关系,不受某建筑公司管理,与某建筑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是否是工伤责任主体。【法院判决】:一审人民法院维持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建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案还在二审程序中。【笔者解析】:我国建筑行业中,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违法转
    2023-06-09
    483人看过
  • 工伤认定不认可谁应该承担责任
    一、工伤认定不认可谁应该承担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工伤的,则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二、工伤认定范畴是哪些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工伤包括以下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9.在
    2023-11-29
    143人看过
  • 工伤待遇的内容与承担主体
    (1)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如治疗费、挂号费、药费、住院费用和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护理费以及到外地就医的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报销。(2)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治疗工伤期间,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原工资福利待遇。(3)因工死亡待遇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6)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自愿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向工伤职工支
    2023-04-22
    89人看过
  • 建筑、矿山企业发生工伤事故,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由最后一个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1《建筑法》规定第2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规定第65条第1款: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上述两条规定,明令发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2《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5月25日发布的《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4条规定: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规定肯定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
    2023-06-10
    261人看过
  • 用工主体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区别
    一、用工主体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区别用工主体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的区别,是用工责任主体的外延应该更大,涵盖了在两者分离的状态下,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的特殊情形。反之,工伤保险主体责任则仅仅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例如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等,而用工主体责任则包含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
    2024-01-10
    451人看过
  • 违法转包工程发生工伤,发包方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吗?
    一、违法转包工程发生工伤,发包方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吗?违法转包后发生的工伤事故应当由用工单位也就是建设单位承担主要的责任的,在包工头不具备用人资格的情况下,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说,转包的整个操作流程虽然是不正规的,但是并不会因此影响到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2024-03-08
    474人看过
  • 包工头没有用工主体资格,工伤保险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一、保险案例4月,宜春某建筑公司承揽到一项办公大楼建设项目,并将其中的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武某。后武某雇佣陈某等人从事混凝土工作。同年8月,陈某在搅拌水泥过程中被混凝土管压伤,导致小腿骨折,武某为陈某支付医疗费并赔偿2万元。出院后,陈某发现腿伤未愈,遂向承包单位宜春某建筑公司主张工伤责任,并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调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认定用人单位为宜春某建筑公司。建筑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当地政府维持了工伤认定书。后建筑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建筑工程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经核实,武某并无用工主体资格。二、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
    2024-04-03
    476人看过
  •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责任是谁承担?
    无论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都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按照2003年6月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且其不良记录,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较多,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事故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重大质量事故
    2023-04-05
    477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根据责任承担主体和方式的不同,工伤责任的认定大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10
      已经认定为工伤事故的,责任主体是企业。赔偿主体,工伤则是企业跟工伤保险机构。工伤保险之外另行追加的赔偿,则是事故主要责任人。比如,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属于工商范围的。除了企业外,肇事者也是责任主体。另外,工伤保险机构不是责任主体,而是风险分散管理者。
    • 工伤认定后, 用人单位与工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04
      承担赔偿责任。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
    • 工伤认定下来, 还要承担主要责任吗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12
      不承担主要责任的,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 工伤的主体责任是否由用人单位承担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10
      裁决用工主体责任,只是确认劳动关系,可以申请作为认定工伤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
    • 侵权责任承担责任主体怎么认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3-10-04
      一、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认定: 1、用工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3、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