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被认定为玩忽职守罪主体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5 10:02:34 207 人看过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玩忽职守罪如何量刑

1、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造成伤亡达到第1条中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二、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

(3)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其实并不准确。按照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玩忽职守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并且这里还不是一般主体,而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否则的话是不能被认定构成此罪的。当然,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疑惑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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