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万州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
万州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全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的通知》(渝办发[2005]118号),中共万州区委、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镇乡街道职能职责的意见》(万州委发[2005]12号)等文件精神,本着依法、放权、便民、规范的原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职责权限
(一)区建委的职责权限
区建委主管全区村庄、集镇和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1、负责审查镇乡总体规划,报区政府审批。
2、负责核发镇乡辖区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3、负责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对委托给镇乡人民政府实施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对镇乡村镇建设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镇乡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1、负责组织编制镇乡总体规划,负责依法审批镇乡详细规划。
2、负责辖区内单位建设工程的选址、规划设计方案及其他报建资料的初步审查,配合区建委发放相关建设手续。
3、负责辖区内村(居)民建房的选址定点、规划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报建资料的审查,受区建委委托发放《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4、受区建委委托,负责调查处理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5、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建筑施工和质量安全。
6、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7、负责辖区建筑队伍和建筑工匠管理。
8、负责建设统计、村(居)民建房档案管理。
二、规划审批管理
(一)镇乡小城镇规划区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二)镇乡辖区内单位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由区建委管理,镇乡配合。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镇乡人民政府初审报建资料,区建委核发建设手续。
(三)镇乡的村(居)民建房,由区建委委托镇乡人民政府管理或由镇乡人民政府直接管理。
1、建制镇规划区内的村(居)民建房,由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建资料,并在《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区建委核发“一书两证”。村(居)民建房(含联户建房)超过规定楼层或建筑面积的,须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乡规划区内的村(居)民建房,由乡人民政府审查报建资料,并在《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区建委核发“一书一证”。
3、镇乡规划区外村(居)民建房。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法审批。需要使用耕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将建房户花名册函告区建委,区建委复函发放《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4、中心镇规划区内村(居)民建房的建筑设计方案,由镇人民政府和区建委共同审定。
三、质量安全管理
(一)质量安全责任。各镇乡人民政府镇乡长为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镇建设项目法人、村(居)民建房业主和建筑工匠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村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和个人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区建委对全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巡回监督检查。
(二)质量监督管理。镇乡规划区内所有公共建筑、村(居)民建设两层(不含两层)以上房屋,以及其他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村镇建设工程、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由建设业主单位(建房户主)申请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监督管理。镇乡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村(居)民建设两层(含两层)以下房屋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村民建设两层(不含两层)以上房屋,由镇乡村管所负责监管。村镇建设规划范围内村民建设两层以下房屋,由镇乡村管所在其建设重要工序上给予指导和技术服务。
(三)巡查报告制度。实行区建委、镇乡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相结合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报告制度,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法律责任
本着“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区建委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具体工作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并承担实体的法律责任。
五、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万州城市规划区(2003年版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庄、集镇和建制镇。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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