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的区别有哪些方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10 19:13:44 121 人看过

一、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的区别有哪些方面

不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区别如下:

1.适用阶段不同。不受理是在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驳回起诉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驳回起诉不适用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

2.诉讼当事人不同。立案前不予受理,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的被告不得参与诉讼。裁定不能将起诉的被告列为诉讼当事人;驳回起诉发生在立案后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起诉的被告已经参与诉讼,应当列为诉讼当事人;

3.诉讼费的收取和承担不同。不受理不收取诉讼费,驳回诉讼应当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由起诉人支付和承担。

二、驳回起诉的情形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有仲裁协议的;

7.属于劳动争议的;

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9.重复起诉的。

三、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如下:

1.不符合起诉条件,没有明确的被告,不是适格的原告等等法院不予受理;

2.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该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3.没有明确的被告信息,或者送达地址等,无法确定被告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4.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事实和理由的,人民法院无法根据其请求进行判决,所以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5.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不予受理;

6.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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