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律特色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20:01:27 343 人看过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多种多样,因此故意的具体内容不限。本罪是针对那些当场查获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行为人拒不说明持有毒品的目的、来源,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或窝藏毒品的行为,而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如果司法机关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目的,则其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

本罪的对象为毒品,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用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安纳咖、安眠酮等。

行为人将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而加以收藏、保存,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实施非法持有的行为,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

所谓持有毒品,是指行为人持有毒品时,没有合法的根据;或者说,行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或允许。如果行为人合法持有毒品,则不构成犯罪。即依法生产、使用、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时,是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医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为使用毒品而持有毒品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从事毒品管理职业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制造毒品后持有毒品或依法运输毒品的,都是合法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所谓持有毒品,也就是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持有具体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为人时时刻刻将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装在口袋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持有时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毒品具有所有权,所有权虽属他人,但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时,行为人即持有毒品;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人是谁,都不影响持有的成立。此外,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如行为人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毒品委托给第三人保管时,行为人与第三者均持有该毒品。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只有当毒品在一定时间内由行为人支配时,才构成持有,至于时间的长短,则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种量刑情节,但如果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着毒品时,则不能认为是持有。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即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毒品运输犯罪形态特征排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形态特征有哪些

在有运输毒品犯罪形态特征的情况下,毒品运输犯罪形态特征排斥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形态特征。毒品运输犯罪形态特征,在犯罪客观形态方面运输毒品为显著特征,在犯罪要件中是该罪的必要要件,其他毒品犯罪不是必要要件,一旦具备毒品运输犯罪形态特征,在没有贩卖毒品罪主观故意证据情况下,毒品运输犯罪形态特征与在运输毒品罪的主客观统一性的认定方面便具有行为证据自然证明认识行为事实并容认(即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统一性。毒品运输犯罪形态特征排斥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形态特征,非法持有毒品应当是所有毒品犯罪的基本犯罪形态,所有毒品犯罪都是以持有毒品为前提,作为一种基本犯罪形态,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形态为基本的犯罪形态,是吸毒人员(包括代为购买人员)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犯罪形态,从毒品时间、空间状态上区别,前者是动态,后者是静态,动态是一种流通、传播,静态是自然销耗,时间、空间状态上前者不断扩大和延伸,后者自生自灭。不言而喻,在犯罪形态上有明显的区别。

上述分析说明一旦进入毒品运输犯罪形态,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形态经过运输环节毒品运输犯罪形态特征就已经具备,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统一,构成运输毒品罪。因而一旦经过运输环节毒品运输犯罪形态特征排斥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形态特征,犯罪形态已经不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形态,而是毒品运输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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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7日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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