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再鉴定后还需要补偿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9:01:42 493 人看过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的规定,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进行重新评估后,是否给予补偿,取决于评估结论。造成10级以上残疾的,应当给予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确定需要生活照料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照料费,生活照料费按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下列待遇:

(1)根据伤残程度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工资

(2)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停止发放残疾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伤残津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是同一回事吗p>1。工伤认定与伤残认定具有相同的含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应称为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势相对稳定的,为残疾,影响其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受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劳动能力鉴定中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的有关规定,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对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市设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市设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市政府报告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复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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