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不能独霸八旬老妪有权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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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不能独霸八旬老妪有权分享儿媳因拒绝履行被海安法院拘留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本报讯(钱军滕自强)缪某因工死亡后,其老母丁某和妻子吴某因分割抚恤金闹上法庭。近日,媳妇吴某还因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司法拘留15天。2004年

抚恤金不能独霸八旬老妪有权分享

儿媳因拒绝履行被海安法院拘留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钱军滕自强)缪某因工死亡后,其老母丁某和妻子吴某因分割抚恤金闹上法庭。近日,媳妇吴某还因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司法拘留15天。

2004年7月,缪某在某建设公司施工时意外死亡,建设公司赔偿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合计18.88万元。吴某领取了该笔钱款。

2005年1月,80多岁的丁某向吴某提出要分割赔偿款,吴某以各种理由明确予以拒绝。2005年4月1日,丁某请律师代写诉状,将儿媳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抚恤金6万元人民币。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缪某工伤死亡后的赔偿权利人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丁某、吴某、小缪。建设公司与吴某、小缪签订的赔偿协议书中涉及到原告丁某应得赔偿款,未经丁某授权和同意,该部分应为效力待定。现丁某已经追认,该部分应认定有效。建设公司给付的18.88万元是对丁某、吴某、小缪的共同赔偿。

因缪某的丧事操办费用为被告吴某支付,故丧葬补助金应为吴某分得。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规定,被告吴某未满55周岁、其女儿小缪已超过18周岁,均不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条件。原告丁某已超过55周岁,符合供养条件,供养亲属抚恤金应由丁某享有。法院判决被告吴某给付原告丁某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2005年11月,原告丁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法官先后两次登门耐心做被执行人吴某的工作,希望其能自觉履行,但吴某仍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判决义务。执行中,法官调查了解到,缪某死亡后至今,被执行人吴某一家并未出现重大变故,经济状况亦未发生根本性改变,因而吴某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海安法院经过研究,决定以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为由,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吴某15天。

法条链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该规定第3条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父母均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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