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认定:手术科室的角色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8:12:46 288 人看过

医疗实践中,手术科室经常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有哪些?

手术科室经常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包括:

1患者手术前病情危重,来不及手术死亡。

2患者病情手术前诊断不明,观察过程中病情突然恶化,抢救无效死亡。

3对患者的病情延迟诊断、贻误手术时机而发生重要脏器穿孔、坏死、损伤、功能损害。

4术前诊断已明,待手术过程中贻误手术时机,病情突然恶化造成不良后果或患者死亡。

5术前病情疑难或复杂,经必须的准备之后才可手术,尽力的准备过程中,患者病情恶化或死亡。

6术前病情需其他科协助诊断、处理,术中需其他科合作,而手术者没有邀请其他科会诊,术中发生严重后果。

7手术中发现术前诊断错误,不应手术。

8手术中发现诊断错误,临时更改手术方案或手术部位。

9手术中大出血。

10手术中造成不应有的神经、器官损伤。

11手术中意外死亡。

12手术诱发潜在疾病恶化。

13手术部位错误。

14因各种原因收治非本科患者延误手术或代替其他科手术,发生不良后果。

15手术中医疗器械故障发生不良后果。

16手术后发现异物遗留体内.

17手术后感染、出血、脏器粘连、梗阻、狭窄、功能障碍等并发症。

18手术植入人体的医用器材发生问题,如骨钉折断、铜板断裂、起搏器故障、心瓣膜损坏。

19移植器官发生免疫排斥以外的问题。

20与麻醉相关的医疗事故争议。

21与输血、输液相关的医疗事故争议。

22手术科护理医疗事故争议。

医疗实践中,手术科室发生的哪些不良后果应认定为医疗事故?

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达到特定的损害程度的,应认定为医疗事故:

1无故推诿、拒收本院完全有条件抢救的急、危、重患者,以致贻误手术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不具备抢救急、重、危患者条件或不属本科病种范围的重症,在接诊后不做必需的检查诊断,不做初期处理,未经联系妥当,不派医务人员护送,就让患者自行转诊,造成不良后果的。

3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无故拖延急会诊及抢救,造成不良后果的。

4介于多科之间,一时难以确诊或需多科配合的重症,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对患者推诿不救,造成不良后果的。

5对疑难病症的诊疗,擅作主张,不请示上级医师或不执行上级医师医嘱,或者上级医师对下级的请示漠不关心、草率行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6对患者不认真做术前检查、准备和讨论,违反手术规章制度,冒然实施手术,造成不良后果的。

7不经领导批准,自行其是开展新的手术项目,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术中不懂装懂,操作粗暴,损伤重要组织器官,补救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

9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无原则地扩大手术范围,或开错与原病无关的部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10不认真执行器械物品计数核对制度,异物遗留在手术腔内,干扰了组织器官的正常功能,造成不良后果的。

11术后不认真交接班影响术后管理,或发现病情变化不做及时处理,不向上级医师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12在手术进行中,参加手术的成员相互不配合,不采纳正确建议,或故意刁难对方,或明知术者违犯手术操作规程也不指出来,因而发生手术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13患者病情复杂,因经验不足或不具备条件,难以确定诊断或做出错误诊断,治疗措施不易奏效,造成不良后果的。

14对急、重患者,虽已明确诊断,但对病情变化缺乏应急判断能力,以致在手术前采取的非手术治疗措施不力,使病情恶化,造成不良后果的。

15因技术条件所限或临床经验不足,对组织结构辨认不清、误伤重要组织器官、补救措施不够得力或术中未发现损伤、遗漏修补造成不良后果的。

16对术后早期并发症不认识,延误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17在手术操作过程中,对解剖关系辨认不清,造成组织器官的严重损伤,未及时发现,未恰当处理,造成严重后遗症的。

18术后早期严重并发症发现较迟,经抢救后仍发生不良后果的。

19术中已尽到最大努力,但受技术条件所限,仍发生判断失误,延缓手术时机,造成患者痛苦及不良后果的。

认定医疗事故罪的注意事项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应当划清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所谓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不能预测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而使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的情况。在医疗意外中,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但医务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不良后果的发生是无法预见和避免的,所以不能构成本罪。

2、应当划清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分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导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临床经验等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而不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所导致的事故。构成本罪的基础是医疗责任事故,而不是医疗技术事故。所以如果因医疗技术事故致使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不能构成本罪。

3、应当划清本罪与一般医疗责任事故的界限

两者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主观上都存在过失,客观上都有不负责任的行为,也都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两者的危害结果存在程度上的差别。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严重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严重后果的,应以一般医疗责任事故处理,而不能按本罪论处。

在我们生病治疗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无良的医生或是对治疗起到相反作用的诊断。这类事件一旦证据充足的,我国对这类医生给予相应的处罚。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这类人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判定,维护我国的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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