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因所有权转移消灭吗
1、民用航空器产生优先债权后,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不因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二十五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满三个月时终止;但是,债权人就其债权已经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登记,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权人、债务人已经就此项债权的金额达成协议;
(二)有关此项债权的诉讼已经开始。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不因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民用航空器经依法强制拍卖的除外。
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消灭事由有哪些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其消灭也是由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而引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了两种消灭事由:
(一)经过法定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满三个月时终止。”此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实体权利,由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可以知道,三个月的期间届满后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终止即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这一实体权利消灭。
(二)民用航空器依法强制拍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航空器经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拍卖后,依附其上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即行消灭,这是为了保证从法院强制拍卖中购得民用航空器的买受人可以取得没有权利瑕疵的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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