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港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办理时间是多久
贵港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办理时间是1个工作日。
二、贵港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的办理条件
1、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未申领死亡一次性待遇(由参保人员家属、单位、城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停)
2、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尚未定罪的;
3、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
4、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
5、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下落不明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
三、贵港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2、《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3、《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全文
4、《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全文
5、《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全文
6、《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
7、《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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