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条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9 22:52:18 391 人看过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面就是有关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这一条例主要规范了房地产企业的行为。从房地产企业的主体资格到房地产企业对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最后,该条例还明确了房地产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使得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行为更加规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7日 15: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即将施行
    《〈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6年5月15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办法》共分八章六十六条,依据《规划条例》,对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力求做到既符合上位法规定,又有可操作性;既明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又明确相对人的权力义务;既体现严格管理,又体现行政效能。一是对城市规划公示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实施办法》对规划行政管理各阶段城市规划公示的内容、方式和时间作了明确规定,一方面使规划管理充分凝聚民智民意,体现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关心城市规划的积极性,为规划实施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二是强调了规划许可一书两证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有一些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变更一书两证的内容,给城市规划的实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
    2023-04-22
    292人看过
  • 新修订《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的《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新《条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做了明确的规定。如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才能以上述各种促销方式预售商品房,才能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让楼市告别虚假让百姓放心购房跌宕起伏的房地产市场极大地牵动着人们的心,噱头重重的楼盘促销花样,又让人们犹如雾里看花。为了让老百姓放心购房,让购房者得到更多实惠,让楼市告别虚假,让交易更加规范透明,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以前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大张旗鼓地开始以认购、预订、排号等方式销售商品房,使购房者的利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损害。新《条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做了明确的规定。如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才能以上述各种促销方式预售商品房,
    2023-06-05
    280人看过
  • 营口市城镇房地产仲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仲裁组织第三章仲裁申请第四章仲裁程序第五章仲裁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和《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及时解决房地产纠纷,维护城镇房地产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属营口市区和各县城镇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之间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均以本实施办法进行仲裁。第三条各级房地产仲裁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房地产的行政仲裁机关,依照国家的房地产政策和有关法规,进行城镇房地产纠纷案件的仲裁工作。第二章仲裁组织第四条市、县(区)应以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主,聘请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房地产仲裁委员会。房地产仲裁委员会受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导,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其日常办事机构是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仲裁科室。第五条各县、区的房地产仲裁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如属重大、疑难和复杂的案件,可由市房地产仲裁机关直接处理。第
    2023-06-10
    206人看过
  • 天津市贯彻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近几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建房出现了建国以来少有的兴旺景象,这是一件好事。但是,有不少地方由于缺乏全面规划和必要的管理,社员和社队企业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的情况相当严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坚决煞住乱占滥用耕地之风,保障农业生产的发展,适应村镇建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贯彻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现予颁布施行。望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认真把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好。天津市贯彻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济合理利用土地,保障农业生产的发展,适应村镇建设的需要,制订本办法。第一章用地标准第一条社员建房用地限额:地多人少的社队,一般应控制在每户三分地;地少人多的社队,
    2023-04-22
    83人看过
  • 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内容提示:保证市场建设投资,完善服务手段严格审批管理,净化市场环境加强收费管理建立招聘(用)简章、广告审批制度规范供求双方行为,健全约束机制加强联合执法,维护市场秩序(一)保证市场建设投资,完善服务手段1、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劳动力市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劳动力市场建设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劳动力市场公益性公共建设所需经费,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为主,劳动保障等部门多渠道筹集。2、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劳动力市场公益性公共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3、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承担政府和社会公益性劳动就业和再就业服务工作,发挥劳动力市场主渠道作用,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的各项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手段,按照统一规范的业务流程,积极推进劳动事务“一条龙”综合服务,方便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4
    2023-06-05
    285人看过
  •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二次审议
    重庆规定:房地产附有乱搭建建筑将不得抵押转让昨日(3月24日),《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进行第二次审议。条例草案对违法建筑交易限制、高层建筑预售标准、房屋面积等城乡房地产交易事项,均作出了较细化的规定。限制附有违法建筑房地产抵押转让为打击乱搭建的非法建筑,条例草案对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交易限制规定进行了细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立法文件的精神,条例草案规定,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机关,认定房地产附有违法建筑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实施转让、抵押限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有权机关认定其违法情形消除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解除转让、抵押限制。独立成套住宅不能分割转让条例
    2023-06-05
    451人看过
  • 河南省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房屋产权管理第三章产籍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房地产产权户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第七号令《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境内所有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房屋。即全民、集体、私人和人民团体(含宗教房产)所有的房屋,均需按照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核发产权所有证。第三条全省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对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实行行政管理、业务指导、检查监督的主管部门。各级产权产籍监理部门具体负责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产权转移监证、房屋测绘和房地产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城市房屋产权管理第四条城市房屋产权取得、转移、变更和它项权利的设定,均应依照《河南省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
    2023-06-10
    110人看过
  • 荆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荆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二○○六年十月十六日荆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确保房屋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房屋的白蚁防治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管理。?第四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家庭装饰装修房屋自愿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第五条荆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委托的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负责市城区白蚁防治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和对各县(市)白蚁防治的业务
    2023-06-10
    75人看过
  • 重庆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第三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根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以及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瞳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市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对全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业管理和指导等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重庆市路灯管理处。有关区市县城乡建委(局)或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七辖区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监督。各级规划、公安、房管、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下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街道办理处、
    2023-04-22
    478人看过
  • 《深圳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今实施
    连日来,前往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过户的市民明显增多。深圳商报记者姜志强摄昨日,来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过户的市民过多,导致此路段堵车2个小时。深圳商报记者姜志强摄昨日,来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过户的市民办理贷款抵押手续。深圳商报记者姜志强摄深圳商报记者陈相明这几天过户的人太多了,连停车位都没有,大厅里挤得水泄不通,拿号后前面排了上百个号码。昨日,深圳多位地产中介工作人员向记者抱怨。昨日是《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正式实施前的最后一天,似乎也是房产阴阳合同的终结日,因此赶在9月1日之前过户的房产激增好几倍。但记者调查了解到,在相关过户税费细则还未正式公布之前,阴阳合同暂时还难以真正杜绝。与政策竞赛赶过户《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第41条第7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地产交易税费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地产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不同合同提供便利,并规定违规一单罚5万。这一条款,被
    2023-06-10
    97人看过
  •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登记人员的考核上岗)房地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考核,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统一组织。考核合格者,由市房地资源局颁发上岗证书。未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登记工作。第三条(房屋土地勘测报告)房地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房屋、土地勘测报告,应当由从事房屋土地调查的专业机构出具。其中,土地勘测报告应当由从事房屋土地调查的专业机构事先报经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第四条(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决定的登记程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作出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决定后向房地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有关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与房地产登记册进行核对。经核对,被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当事人、房地产与房地产登记册记载一致的,应当予以
    2023-12-14
    446人看过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必须经过五步骤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必须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关于征收土地预公告主要有几个要求:1.公告必须包括征收的范围、目的2.预公告必须公开在征收所在村镇显眼位置并要以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3.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4.必须由县级以上政府发布。二、必须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土地调查现状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是安置补偿方案制定的重要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必须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也必须查明,不允许征收方只给予土地补偿而忽略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社会风险评估必须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允许相关人员参加。评估结果是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只有评估结果是低风险项目才能继续进行,没有风险评估的征地行为将不被允许。三、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重要文件,直接影响着被征收人获得补偿的数额,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重点关注。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
    2023-04-13
    379人看过
  •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和保护,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设置的路灯及专用变电站、变压器、配电室、配电箱、开关、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等照明附属设施。第四条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统一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路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市建设、规划、公安、林业、城市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2023-04-22
    87人看过
  •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移交和收集第三章保管和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埋设在地下(含水下)的给水、排水、燃气、通讯、电力、热力、交通设施、广播电视等光(电)缆和管(沟、隧)道。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宇、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四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档案事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有关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业务指导和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及提供利用等
    2023-06-10
    106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北京市房地产调控条例实施办法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4
      2011年02月16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落实各项限购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 第二条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20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以及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南宁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不另划城市规划区。
    • 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如何实施?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02
      散体流体物料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散体流体物料运输联合整治管理机制,采取治理措施,开展散体流体物料运输管理活动。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3条内容?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23
      依照《》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什么时候颁布实施的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4-28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