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清算前的质押合同有效吗
公司清算前签订的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公司清算后,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申请公司强制解散清算的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包括两方面的意思:
经营方面的严重困难,例如公司发生财务危机,资不抵债,常年亏损等;
或者管理方面的严重困难,这种严重困难与“公司僵局”的特征基本一致。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何谓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享有诉权的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之前应当穷尽所有可能解决僵局的途径,例如协商、股权转让、股权收购等。
只有当无法协商解决问题或股东要求退股,其他股东无能力购买及其他人无人购买时,才能解散公司。
4、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应当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权比例低于或等于百分之十的股东,无权作为诉讼主体,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所以公司清算前签订的质押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公司清算后,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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