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州户口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市公民,可以由当事人向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1、父母一方籍贯为中国台湾籍,要求籍贯变更为中国台湾籍的;
2、父母离异,与该公民共同生活的一方与中国台湾籍同胞形成新的婚姻关系要求籍贯变更为中国台湾籍的(未满18周岁的,需由父母商定一致);
3、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并定居中国,籍贯登记与入籍前国家名称不一致的;
4、除变更为中国台湾籍情形外,因收养等关系变化或者重新确认的。
(二)婚姻状况发生变更,需向公安机关申报的本市公民,可以由当事人向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福州户口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办理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主席令公布):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9号令):
第五十条:公民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并提交与申报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公民发现户口登记事项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更正登记,并提交与申报更正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对公民申报变更、更正登记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籍贯变更更正:
(一)父母一方籍贯为中国台湾籍,要求籍贯变更为中国台湾籍的;
(二)父母离异,与该公民共同生活的一方与中国台湾籍同胞形成新的婚姻关系要求籍贯变更为中国台湾籍的(未满18周岁的,需由父母商定一致);
(三)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并定居中国,籍贯登记与入籍前国家名称不一致的;
(四)除变更为中国台湾籍情形外,因收养等关系变化或者重新确认,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申请变更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申报户口登记的住址应当为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标准格式为:行政区划+地名路名+门牌号+小区(建筑物群)+楼座(建筑物)+梯位+户室。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民出生地填写错误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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