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人代位权的条件:
(1)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须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3)保险代位权范围以保险补偿金额为限;
(4)损害赔偿的标的须一致。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为再保险人依照再保险合同应当向原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额,不能超过原保险人代为求偿的范围。
一、代位赔偿权的设立的要求有哪些
代位赔偿权的设立的要求如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方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第一,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二,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有权要求赔偿;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有赔偿义务。造成损失的除外责任的,保险人没有赔偿义务,不产生代位权。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转让第三方赔偿请求权的时间限制是保险人支付赔偿金,这种转让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方同意,即只要保险人支付赔偿金,请求权就会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代位追偿权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表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赔偿权。因第三方对保险标的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赔偿被保险人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
二、行使保险代位权都有哪些条件
行使保险代位权都有以下条件:
1、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经基于保险合同履行了赔付义务;
2、保险标的的损害是因为第三者造成。
《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三、一份寿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哪些权利
1.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被保险人有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权利;父母为未成年人投保除外。2.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进行质押或转让时,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3.在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具有指定受益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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