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要约是什么意思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08:11:00 379 人看过

一、反要约是什么意思

反要约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条款感到不满意,再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条款在原要约的基础上向原要约人提出新的要求,是受要约人将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加以放大、缩小或变更后而予以接受的行为,即新的要约。

反要约就是受要约方对收到的要约提出异议或者从本质上改变了原要约,他所发出的就不能视作是承诺而是反要约又称新要约。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一)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图。所谓“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由于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这样要约中必须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即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作了承诺,也会因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二)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谓特定的当事人,应当是为外界所能客观确定的人,至于其为何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是本人还是其代理人,可以在所不问。

(三)要约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只有经相对人的承诺,才能达到要约人的目的——订立合同。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表示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的相对人既可以是特定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通常是向具体的企业、公司、商号或个人直接发出要约。

(四)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而且须受要约人承诺。要约只有在送达到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如果要约在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当然对话要约则不存在送达问题,只要求要约人(包括其代理人)应当将要约的内容告知受要约人,使其了解其内容。而对于非对话要约,则应将要约的信件送达到能够为受要约人所能支配的地方。至于受要约人是否实际拆阅了这些信件或文件,则不必考虑。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以真实的意思作出表示接受要约的承诺后,一项要约才真正产生法律效力。

(五)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须具有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其外在表现形式为要约人主动要求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凡不具有以自己主动提出订立合同为目的的行为,尽管貌似要约,也不应视为要约。这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只有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使要约发出后产生应有的拘束力。

三、要约具有法律效力吗

一项要约,如果符合要约构成要件,就要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

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这对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在:

(一)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当然,该项权利由于受要约人的特定性而具有人身性质,它不能转让。

(二)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是否行使这项权利应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受要约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他在收到要约以后并不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

(三)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在要约人和承诺人之间形成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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