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主管部门能否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00:30:26 172 人看过

1980年6月2日,石柱**家具厂成立,独立核算,独立经营。隶属于石柱县第二轻工业局。何某负责家具厂的整体工作。后来,何某离开工厂上班。1992年,工厂被**印刷厂合并,他未作为工厂员工列入合并移交名单。2002年6月20日,**印刷厂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2012年,他从新疆返回石柱,得知原石柱县**家具厂的其他员工正在领取养老金,并要求**印刷厂管理部门,即石柱县经济和信息技术委员会支付8.4万元的超龄养老保险。并于2月18日提交劳动仲裁,2014年,石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受理该案,因为该案涉及原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期间工人根据安置计划支付的安置补偿金的争议,不属于仲裁范围的。何某随后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石柱县印刷厂与石柱县**家具厂的合并是在政府指导下进行的,不是企业的独立重组。本案争议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存在民事权益争议,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裁定驳回何某的诉讼。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柱县经信委不是何某的用人单位,双方从一开始就没有建立劳动用工关系,因此双方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何某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因此,劳资双方之间的法律纠纷由劳资双方裁决,驳回劳资双方之间的法律纠纷。劳动争议的特点是:劳动争议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争议的内容是基于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中国:(1)因确认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3)因退市、解雇、辞职和辞职引起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引起的争议,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引起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因此,无论何种类型的劳动争议,都会发生在雇主和工人之间。雇主的行政部门不是雇主本身。雇主和工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因此不可能发生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审[2003]1号)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纠纷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调整和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三)》(财税函[2010]12号)第2条规定,“因独立董事的行为引起的纠纷因此,企业重组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必须以企业“自主重组”为基础,即可以概括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受理的。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牵头的企业改制引起的劳动争议,由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如果被接受,裁定驳回诉讼。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企业改制纠纷时,不再根据企业性质进行不同的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新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0年10月28日)。。。v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随着经济结构的加快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入,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目前,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中,有三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三是是否接受企业职工下岗引发的劳动争议。企业职工下岗和职工工资整体拖欠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改革中的特殊现象,不是劳动合同履行中的问题。由此产生的争议,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予以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应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审理。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和指导,尽最大努力解决矛盾,防止群体纠纷引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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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1日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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