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无偿保管合同责任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无偿保管合同责任规定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保管的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视为无偿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至八百九十三对保管合同规定如下:
(一)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第八百八十九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三)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第八百九十一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五)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六)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无偿保管合同中赔偿责任应怎样确定
因为保管是无偿的,所以保管人只要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人赔偿责任】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三、无偿保管合同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保管合同通常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只要尽到了无偿保管合同相应的保管责任,不存在重大过失的话就不需要赔偿,如果没有尽到责任或由于过失而发生意外,也可能会存在需要赔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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