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投资公路基础设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21:07 286 人看过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临沧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鼓励各类主体投资公路基础设施,加快我省对外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现将《云南省鼓励投资公路基础设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

云南省鼓励投资公路基础设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各类主体投资公路基础设施,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省对外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基础设施,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批准或者国家批准设立的收费公路以及大型桥梁、隧道,包括已建成、拟建设或者在建项目。

第三条鼓励各类主体投资建设公路基础设施,投资人可以购买已建成的公路基础设施的经营权,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投资经营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关联的客货运输、餐饮、旅游、娱乐、房地产等经营项目。

重点鼓励投资我省重点规划建设的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通道收费公路及大型桥梁、隧道等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鼓励各类主体采取参股、控股、合资、合作、独资、收购等方式参与公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尝试BOT(建设—经营—移交]、TOT(转让—经营—移交]、PPPS(国家—私人合资公司)等多种融资建设方式。

第五条投资人进行项目投资应当依法设立项目公司,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有符合公路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合法资金;

(三)成立项目公司并有具备公路建设投资经营管理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

外商投资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程序设立项目公司。

投资人申请和实际运作投资项目应当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

第六条项目公司提出项目投资申请时,应当向核准部门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投资人融资证明文件,合理、完整的融资方案;

(二)投资人本年度有效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

(三)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完整的近三年年度会计报表以及年度审计报告;

(四)投资人对外投资项目详细清单、项目经营状况以及是否存在纠纷和诉讼的说明;

(五)金融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资金、信用证明;

(六)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七条投资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通道、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的公路项目,跨境、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主管部门报省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公路及桥梁、隧道项目投资,由省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涉及国外资金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一投资项目有两个以上投资人表示投资意向的,核准部门应当参照《招投标法》规定举行招标。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转让拟建项目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转让尚未还清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建成的收费公路,应当报原批准利用外资贷款的部门同意,并经有关部门商境外贷款机构认可后,方可办理公路经营权转让事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积极为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服务,及时发布公路基础设施项目信息和优惠政策。

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好各类主体的投资活动,推荐项目建设模式,鼓励采用委建制、代建制等投资方式。

对公路基础设施项目涉及的各项行政许可,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条投资公路营运企业在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执行期内,主营业务达到规定标准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内资公路营运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开始经营之日起,所得税执行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公路营运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所得税执行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所得人民币利润,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外,还可享受国家和我省给予的其他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为引导投资人更好地测算项目投资效益、决定投资方向,投资人在项目公司与交通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合同前,可以就收费标准、收费方案问题编制收费预案,由省交通、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预审批,并随投资项目信息和其他优惠政策一并发布。

收费预案的编制和审批,应当以公路建设项目的成本预算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适当考虑投资人的合理收益。成本预算以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预算数额应当切合实际。设计方案经依法批准变更的,收费预案可作相应变更。

投资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实际收费标准可以根据经审计部门审计确认的实际造价成本,在收费预案基础上正负10%幅度内进行调整。实际收费标准由项目公司提出,经交通、物价、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投资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年费制现金分成补偿。如项目公司投资的公路项目部分或者全部处在实行公路通行费年费制的区域,由项目主管部门在与项目公司协商的基础上,报人民政府批准后从每年收取的公路通行费年费中向投资人支付合理补偿。

年费制具体办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制定年费制办法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利益,在合法的范围内,使公路使用的收付费与社会公众权益、投资人收益与财政收益保持合理平衡。

第十四条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公司可以依法勘察,开采砂、石、土、地表水等资源用于该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可以申请减免缴资源补偿费。

开采砂、石、土、地表水等,不得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对资源的破坏,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项目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关于公路、桥梁、隧道等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设施规范。

项目公司经营期间,应当按照有关养护(维修)的规范,对所经营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有效的养护(维修)。在经营期满后,负责将完整的公路、桥梁、隧道无偿移交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和养护,并确保技术状况不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各类投资主体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其正常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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