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6:54:42 54 人看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两会”精神,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二批11起典型案件,涉及土地承包租赁、金融市场监管、环境公益诉讼、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对各级法院统一适用法律和司法规范具有指导意义。

从今天开始,本版开辟了“法院保障民生典型案例”专栏,陆续刊发这11起案例,并邀请相关专业人士进行点评。请注意。

一起因户籍由农业转非农业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再审,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得出明确结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城镇居民在第二轮土地出让中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王树荣,吉林省白城市桃北区三越村人,1975年1月25日结婚。因为丈夫是军人,她的户籍还在王振远。1982年,三越村承包土地时,王树荣和王振学是同一个家庭成员。5人承包了5.4亩土地,人均1.08亩,承包户户主是王振学。王树荣的户口于1992年1月迁至白城市,成为非农业户口。在1997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中,王振树承包了4.82亩土地,并于2005年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但共有人没有对王树荣进行备案。2007年,王树荣向吉林省白城市桃北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确认其为该承包土地的共有人。同年10月30日,仲裁委员会裁定王树荣对王振学种植的土地有承包经营权。接到仲裁裁决后,王振学向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三越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性和王树荣的承包土地权利。没想到这场官司会持续好几年。2010年10月,王振学死亡,被告由王振学变更为妻子何福云及其儿子王喜东、王喜生。经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振学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王树荣对王振学承包的1.08亩土地没有承包经营权。王树荣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法院驳回王树荣上诉,维持原判。之后,应王树荣的申请,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此案,决定撤销二审、一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2009年12月,吉林高院裁定驳回王树荣的再审申请。2012年6月,吉林高院决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和原再审民事判决,驳回王振学的诉讼请求。王振学的妻子何福云和王振学的儿子王锡东、王锡生不服吉林高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吉林高院再审判决和白城中院民事判决,维持白城中院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王树荣作为城市居民,在第二轮土地出让中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是1992年1月,王树荣将户口从王振石迁到白城新立派出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全家迁入设区市,成为非农户的,承包的耕地、草原应当返还用人单位。承包人不归还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草原。”可见,迁入设区市、转为非农户籍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条件。目前,我国法律对农村居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只能根据法律中最相似的规定来认定。上述规定应作为确定王树荣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是否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此时,王树荣的户口已迁往设区市,成为城镇居民。因此,他不应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第二轮地方土地承包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为单位。延长配套的意义是只量土地,不做调整,这符合增加人口不增加土地、减少人口不减少土地的政策。此时,王树荣并非王振学家族成员,在第二轮土地出让中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是民事案件中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依据。

王振学起诉是因为桃北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王树荣有权承包和管理其家庭承包土地中的0.964亩土地。如果裁定与裁定不一致,可以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因此,法院应当受理此案并作出判决。此外,王树荣没有要求当地村委会将土地单独承包给他,而是主张在王振学家承包的土地上享有1.0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上述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不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韩梅说,从吉林省三级法院的四项判决来看,有的法院以当事人享有他人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为由,对是否受理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存在不同意见,而在一定条件下能否拥有自然人权利,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众说纷纭。本案明确,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础上,对当事人是否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裁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5日 07: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文章
  • 那些人有土地经营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时,第七条规定,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服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哪些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
    2023-03-15
    348人看过
  • 宅基地继承权势将改变:城镇居民有权处分农村土地
    自然资源部在对《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此答复引起了广泛关注与讨论,部分网友认为现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城镇户籍子女无条件继承了,从此便可过上城里有房、村里有地的幸福生活了。但是此种理解过于片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并不完全等同于其他财产类型的继承,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合法继承并办理登记。城镇居民可以继承宅基地吗1、对于城镇户口的居民来说,是不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的。首先,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一户一处且无需支付费用,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因此不可以作为死者的遗产。其次,如果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那么该房屋是可以被合法继承的,属于个人财产而非集体。2、宅基地的使用者死后宅基地一般归集体所有,如果宅基地上建有房子,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该房屋,同时继续使用宅基地。根据我国《民法典
    2023-07-07
    450人看过
  • 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确定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2002年8月29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趋于完善并增强可操作性。承包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农村土地的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一、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进行分割?(1)可以,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应分两种
    2023-02-21
    335人看过
  • 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算不算物权
    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算物权。土地经营权是农户在集体土地上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农业经营活动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登记机构通过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地役权划分规则怎样才能进行转让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二、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开发合同有什么区别?土地流转是指土地经营权流转,其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
    2023-06-25
    248人看过
  • 土地经营权跟土地承包权的区别
    一、土地经营权跟土地承包权的区别(一)权利性质不同1、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中的一部分。2、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具有排他性。(二)权利内容的不同1、承包权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其他承包方式的优先权。2、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三)权利放弃的标准不同1、承包权的放弃主要表现为不参加土地承包,明确放弃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2、承包经营权的放弃要以承包人提前半年书面通知为准,否则村委会不得随便收回承包地。法律对承包经营权放弃与收回的法律条件规定较为严格。(四)继承方面的区别1、承包权直接的依据是农村集体户口,承包权人的子女应落入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因此当然成为村集体成员,也当然地具有农村土地承包权。2、而承包经营权则因其具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而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家庭承包方式的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在承包期内,如果
    2023-05-06
    367人看过
  • 土地承包使用权包括承包经营权吗
    一、土地承包使用权包括承包经营权吗我国依照明确的法规条文,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所利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以从事农业活动的土地,采纳了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承包方式予以承包经营的政策措施。此项承包经营权利涵盖了耕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草地承包经营权等多个方面,并由相应的承包商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
    2024-07-13
    359人看过
  • 朋友想知道城镇居民承包农村土地是否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人必须是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但集体外的个人或单位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取得承包权.当然,要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也受法律保护。承包户在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后,可以用土地流转的方式转包、出租,这也是合法的、允许的。当然,租用耕种过程中,也要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划相符合,同时也要以规范的合同形式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与责任,使这些土地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你也可以不以土地承包的方
    2023-02-06
    458人看过
  • 非法经营土地承包权罪
    法律综合知识
    若对他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损害,这无疑属于非法占用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您侵害了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具有权利性质的权益,那么这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对于这些侵权者,您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承担相应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民事责任。而如果您因职务之便,擅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有,且涉及的金额达到较大程度,却又拒绝归还,那么将会面临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甚至罚金;但若是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时,则可能被判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支付处罚金。此外,如果您私自将他人的遗失物品或者埋藏物品非法据为己有,并且所涉金额也达到了较大尺度,却又拒不交出,那么就须按照上述的法律规定接受对应的刑罚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
    2024-04-23
    233人看过
  • 农民承包土地使用经营权范围有哪些?
    1、《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2、本条是对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土地范围的规定。3、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土地与我们平时所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是一个概念,也可以说不是一个范围。一般所说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所有权归集体的全部土地,其中主要有农业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既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也包括国家所有依法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有耕地、林地和草地,还有一些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如养殖水面等。养殖水面主要是指用于养殖水产品的水面,养殖水面属于农村土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用于农业生产的,所以也包括在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的范围之中。此外,还有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四荒地”,“四荒地”依法是要用于农业的,也属于本条所称的农村土
    2023-03-29
    402人看过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享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
    享有以下权利: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承租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享有以下权利:一、在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使用权。在此期间,即使房屋所有权转让,承租人仍然享有这一权利。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二、按租赁合同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及时修缮房屋。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一般应当由出租人负责修复。非住宅用房的维修,按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处理。三、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他人。转租时的租金可以高出原承租的租金,转租人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四、出租人如
    2023-07-07
    360人看过
  • 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过户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1、转包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2、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3、互换互换是指在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
    2023-07-07
    149人看过
  • 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使农民受益
    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第一要素,多种粮食和种好经济作物是民以食为天的根本。到上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实行包产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实现“一权变两权”,即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第一次分离,也是土地改革迈出的坚实步伐。用创新理念调动了农民劳动的积极性和生产经营的自觉性,同时也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的生产效率。农村土地改革政策的落实,让农民尝到了甜头,感受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心和关怀。土地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进行再次分离,是土地盘活的又一次提升,是对农村经营主体变化、农村土地流转等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性的调整,有利于农村生产力的再释放。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对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的探索,已在全国各地逐步展开。重庆、江西、浙江、安徽、四川等地通过出台相关文件,鼓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2023-12-09
    388人看过
  • 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土地能不能买卖
    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土地不可以卖。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不包含买卖方式。1、中国的农村土地一直以来都是村民集体所有,土地确权也只会确权给村里,不会出现私有土地。个人只能拥有承包权。2、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买卖,要买卖只能国家征用,然后国家出让使用权。国家征用土地是有规划的,要保持一个耕地的红线,不是让他征用就征用。所以说,理论上农村集体土地就是不能转让的。3、承包权是可以继承的。不果如果子女不在村里落户,那么是否允许子女承包还得村里讨论同意才行。如果你在承包土地上有大量的投入,那么如果村里收回是要给补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出质吗?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出质。只有下列财产及财产权利可以出质:1.动产;2.汇票、本票、支票;3.债券、存款单;4.仓单、提单;5.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6.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
    2023-07-31
    403人看过
  • 土地承包经营法
    土地承包
    一、土地承包经营法1、土地承包经营法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是怎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
    2023-06-12
    344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更多>

    • 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土地,是否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03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只要你与村里或组里签订了承包合同,就享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也是对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对于你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 承包土地必须登记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8
      也不是。自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就已经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经营者享有土地补偿费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17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经营者不享有土地补偿费。土地赔偿的分配,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
    • 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确权农民土地承包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30
      只要属于二轮承包地,就应该给予确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是按土地二轮承包时的人口和现有人口、土地承包合同面积和实地测量面积同时登记的..。
    • 城镇居民有依法继承的土地和农村承包土地吗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21
      很多人不清楚城镇居民可以继承承包土地吗,具体来说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本法第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例如,在一个3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应当由丈夫和孩子继续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继承,因为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