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东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办理有什么依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19-10-22 05:26:02 493 人看过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以来,按照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六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同时,要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

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六、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全文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二章执业资格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第九条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第十条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二)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第十二条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无效,已经作出的授予执业资格决定应予撤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或者考核:(一)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二)考试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第三章执业登记第十三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第十四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四)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十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四)健康状况证明;(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第十八条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九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一)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三)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第二十二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第四章聘用管理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第二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被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二)聘应双方的权利、义务;(三)聘用期限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四)聘用期间解除双方聘应关系的条件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聘用争议的解决办法。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各项管理制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所务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在应聘期间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励、处分、辞退以及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同时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撤职、留所察看、开除。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给予撤职处分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辞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准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辞职申请人须在有关因素消除后,方可离职:(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的;(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清结的;(三)本人被发现有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正在查处的。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依据聘用合同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面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调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作出涉及本人的处分、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损害或者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接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对经查证确属基层法律服务所处理错误、不当的或者侵权事实成立的,应当责令该所予以纠正。第五章执业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代理或者解除委托关系。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执行法律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议。第三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应聘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有权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有权参与所务民主管理,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依法予以保障。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遵守法律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第三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第四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第四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第四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第六章检查监督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第四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由负责执业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第四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四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第五十条注册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准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对准予年度注册的,由注册机关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第五十一条注册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执业证年度注册:(一)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二)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三)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四)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对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应当通知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五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第五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第五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第五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第五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一)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一)至第(十五)项规定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二)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第五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纪行为的投诉,并且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第六十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n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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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4日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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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
    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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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有什么区别
    一、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有什么区别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是律师,在受案范围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允许办理刑事辩护案件。2、收费标准不同,相对来说,律师收费要高一些。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跨区域办案,律师是全国各地都可以去办案子的。4、两者执业准入要求不同,律师须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而基层法律工作者只需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既可以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也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考核取得执业资格。5、两者执业的法律依据不同,律师执业的依据是《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依据是司法部的两个部门规章,即《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二、如何寻找律师?咨询朋友和亲人:向身边
    202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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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山东区丙、丁级测绘作业证核发办理有什么规定
    法律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全文详见附件--(表格)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2004年)第五条测绘单位申领测绘作业证,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证申请,并需填写《测绘作业证申请表》和《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粤府令第169号)(2012年)《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粤府令第169号)(全文)《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粤府令第169号)(全文)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2004年)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测绘作业证的统一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作业证的审核、
    202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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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山东区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核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2015年)全文条款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大向市场、社会和基层政府简政放权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的部署,省政府大力组织开展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经研究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教育厅等40个省直有关部门的有关职能事项作出调整,现予公布实施(详见附件)。此次调整共涉及各类职能事项1260项,其中省教育厅23项,科技厅2项,民族宗教委21项,公安厅4项,监察厅6项,民政厅22项,司法厅10项,财政厅53项,水利厅
    202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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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山东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办理哪些依据
    法律依据《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2002年)第十一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森林、林木的所有者向当地有发证权限的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取《林木采伐申请表》,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林地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要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造林更新设计书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采伐申请文件;(三)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还必须提供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2002年)第十三条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林木采伐许可证上填写的采伐内容必须符合有关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不得漏填、涂改项目和虚开采伐数量;(二)发证总量不得超过年
    2023-11-28
    371人看过
  • 肇庆市端州区律师执业证书注销审核办理有什么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第十五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依法撤销执业许可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由作出撤销或者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撤销或者处罚决定时收缴该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并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注销。律师、律师事务所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需要注销其执业证书的,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上交其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按照规定程序交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律师、律师事务所被撤销执业许可、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拒不上交执业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公告注销其执业证书。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二、办理时限20(工作日)三、办理材料
    202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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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福田区导游证核准办理有什么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第九条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
    2023-05-28
    138人看过
  • 工伤待遇山东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工伤待遇山东标准的法律依据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山东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五级工伤待遇赔偿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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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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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的最新司法解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可以代理辖区外当事人案件。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