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未举证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了免责条款,法院认定免责条款无效,保险人仍应支付理赔款。11月22日,某保险公司被判决向江某支付理赔款11493元。
今年2月3日,江某的货车在万安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货物责任险,赔偿限额5万元。该保险公司在保险单用电脑打印了五条特别约定,其中第五条内容为易燃、易爆、易碎、易腐蚀、易污染物品及鲜活水产品不在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范围。5月16日,江某的货车发生事故,造成货损34709.3元。某保险公司在向江某理赔时以车上的货物中有价值14367.3元的瓷器属于易碎品,按合同约定该部分损失不予以赔偿。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有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人应当就特别约定的免除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某保险公司未举出已向江某明确说明的证据,仅凭打印在保险单上的特别约定和明示告知,不足以证明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据此,法官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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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含义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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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未“明说”拒赔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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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保险公司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仍应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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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免责条款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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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未明确判保险赔4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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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说明免责情形保险公司要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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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根据法定或约定事由解除合同时,一般可不退还其已收取的保险费,并有权在其保...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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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未向投保人明确告知免责条款该条款无效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9未向投保人明确告知免责条款2007年2月3日,原告A与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衡阳县支公司签订了一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为一年,并交纳800元保险费。原告在投保时,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没有明确告知及释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2007年9月4日,原告丈夫驾车在衡阳县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多名旅客受伤,经衡阳县XX调解,原告A借来8万余元赔偿给了受伤旅客,后原告向被告申请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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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后是否免责山东在线咨询 2023-10-30保险合同中的负责条款一般是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履行说明和提示义务后,发现免赔的事故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后是否免责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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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有哪些说明义务?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3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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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保人向保险人明确说明责任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3保险作为一种社会服务商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以购买者与消费者的身份参加保险的。对购买者与消费者的权益,法律所能提供的最有力保护,在于使其享受到他本来希望得到的服务。在保险活动中,要让投保人充分了解到他所购买的保险服务能否提供给他需要的保险保障,最有效的办法之一是限制保险人不适当免除责任的行为。由于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权利在于得到保险金的赔偿或者给付,而保险合同又是附合合同,所以对保险人免责条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