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完善我省有形土地市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有形土地市场建设
各市、县必须加快有形土地市场的建设,设立土地交易机构(地级以上市设立“土地交易中心”,县(区)级设立土地交易所)作为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转让的专门场所和服务机构。地级以上市的土地交易中心应在今年底前设立,并挂牌运作。县和县级市的土地交易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设立。土地、房产管理机构合一的可设立合一的土地房产交易机构。
土地交易机构按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设置,业务上由同级国土部门指导,并接受监察部门和上级国土部门的监督。省、市、县土地交易机构,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各级国土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同级编委审定。
二、建立健全土地公开交易制度
下列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一)政府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和其他具有竞投性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包括政府征用、收回、收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
(二)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三)法院判决需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不经土地交易机构另行公开拍卖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土地交易机构办理手续。
(四)政府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合营或合作建房)。
其他类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也必须到土地交易机构办理有关交易手续。
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可以在省内跨地区进行,可以在本行政区域以外的土地交易中心办理公开交易手续,有关国土部门应予以配合,提供方便。
三、土地交易机构的服务功能
(一)办理土地交易具体业务的功能。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条件的初审、交易鉴证、税费测算及代收等。
(二)招标、拍卖土地使用权功能。受国土部门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招标、拍卖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
(三)信息服务功能。收集、储存、发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情以及有关政策法规信息等,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场地服务功能。为土地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和举办招标、拍卖会提供场所,为土地交易代理、地价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窗口”。
各地已经设立的土地交易机构,其功能应按上述要求逐步完善。
四、规范有形土地市场的运作
土地使用权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土地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涉及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条件的土地进入土地交易市场的,经国土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国土部门审批。经批准同意入市交易的,应委托具备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地价,地价评估结果按权限报有确认权的国土部门确认,由国土部门核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数额,明确缴纳办法。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进入交易市场的,经土地交易机构初审后报同级国土部门核准。其中涉及以减免地价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部门核定应补交地价的数额,明确缴纳办法。
涉及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条件的土地进入土地交易中心的,须经原出让方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按要求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政府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和其他具有竞争性项目用地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其他类型用地的,可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或在土地交易机构挂牌公告的方式出让或转让,挂牌公告的期限为一个月。在规定期限内有2个以上单位申请竞买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转让。只有一个单位申请竞买的,可以按协议方式出让或转让。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招标、拍卖前应制定招标、拍卖文件和投标、竞买规则,并发布招标、拍卖公告。进行招标、拍卖时,参与竞投或竞买的人员应达到规定的人数,属于政府出让土地的还应设立最低保护价。未达到规定人数和最低保护价的,由国土部门或交易中心重新作出安排。
招标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设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工作由委托招标人或交易机构主持,除主持人外,其余成员在开标前一天从土地交易中心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出确定。
土地交易机构可以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国土厅制定方案,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形土地市场的具体管理办法。
五、加强有形土地市场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有形土地市场建设是土地领域改革的大事,也是当前廉政建设中的大事,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落实好机构人员编制、场地和经费,确保有形土地市场建设的正常进行。
各级国土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有形土地市场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进入土地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和不按规范进行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进行纠正,拒不执行的,国土部门可以不为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属于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不按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经报请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其交易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领导人责任。对政府部门或土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我省有形土地市场的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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