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发展及现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0 12:50:28 330 人看过

(一)新《公司法》实施以前

自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企业运营的不规范导致了不少问题的出现,各种矛盾凸显。公司董事、经理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操作给公司和股东的权益造成损失,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给股东带来损失,不公正的新股发行中对小股东利益的侵犯,董事、经理对公司财产的侵犯,等等,屡见不鲜。但由于当时我国《公司法》等法律缺乏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规定,法院又没有援引判例和创造判例的传统,使得股东在自己和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失时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从近几年的案例中即可发现,我们的公司立法远远滞后于公司实践,一些股东的诉讼也由于法律的缺位而夭折。

与此同时,应该承认,我国也存在司法确认股东代表诉讼的案例。早在1992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即处理过一起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承认股东有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1996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张家港市涤纶长丝厂与香港大兴工程公司一案中,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允许中方使用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来起诉。1997年北京法院也将一起案件当作股东代表诉讼来处理。

可见,由于立法的缺位,法院对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态度完全取决于当事法院对于该案的理解,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因而,在立法上对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予以确认便成为了急需。

(二)新《公司法》中的股东代表诉讼

事实上,引进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弥补我国当前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足,为平衡制约董事会权利开辟一条新渠道,从公司治理结构外部提供一个及时的监督体制。(2)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在公司董事会与大股东共谋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等情况下,为中小股东提供一个充分保护自己的手段,使其通过外部的司法救济,而且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民事救济,弥补公司遭受的损失,同时也就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个问题已经引起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重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4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虽然没有最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但是,已经对公司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起到了指导作用。该意见稿的第43条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是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或者控制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公司法》的第150条和第一百152条规定在吸收征求意见稿部分精神的基础上已经确立了这项制度。虽然新修改的《公司法》没有直接规定这种诉讼的名称和概念,但是这种诉讼的概念已经在,法律条文的规定已经明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如下:

1.原告资格

能够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为:(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对于可以提起股东代表权诉讼的股东资格之规定还是颇为简洁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而言,不论其何时成为公司股东、持有多少股份,均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而言,则有持股时间——连续一百八十日,以及持股数量——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限制。满足这些条件的,方可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

2.起诉前的救济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具有代位性,因而,必须在诉讼前履行一定的救济程序方可提起。

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代表诉讼中起诉前的救济,在第152条也有规定:符合起诉资格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损害公司利益之情形而作为起诉对象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在我国,关于起诉前救济的主要制度为:

(1)须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如监事有损害公司利益情形而被作为起诉对象的,此时应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2)如收到救济请求的公司机关(监事会或监事,以及特定情况下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具有起诉资格的股东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3)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有起诉资格的股东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而不必履行前述的诉前救济程序。

当然,不立即提起诉讼是否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由法院判定,并进而由法院来决定是否对未经诉前救济程序的该股东代表诉讼予以立案。

3.诉讼当事人

(1)原告

在股东代表权诉讼中,原告是符合起诉资格的股东,具体到我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对于其他虽具备资格但未起诉的股东,其与诉讼的关系,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参照《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诉讼规则及代表人诉讼规则处理,即: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原告股东起诉后,法院不主动追加其他股东参与诉讼,其他同样符合诉讼主体资格的股东也要求参与诉讼,法院应当允许。如果原告股东的人数较少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共同诉讼规则处理;如果原告股东的人数较多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代表人诉讼规则处理。这样可以使股东更具有代表性,也有利于分摊原告的诉讼风险,还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

对于已经法院处理过的股东代表诉讼,其他股东就同一事由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2)被告

各国法律中,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包括:(1)董事。股东代表诉讼肇始于董事对公司的侵害行为,直到今日董事仍是各国股东代表诉讼立法主要针对的对象。根据《日本商法典》,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仅限于董事,台湾地区公司法中也有这样的限制,而在美国,大量该类案例所指向的亦是公司董事。(2)其他危害公司者。在美国现行法中,代表诉讼的被告是从事违法行为而对公司造成损害之人,因此不只是公司董事,董事以外之任何人,包括公司以外的人,只要其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害,都可以成为代表诉讼的被告。

在我国,股东代表中的被告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人,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

鉴于股东在代表诉讼中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起诉,因此在诉讼中,公司本身将处于一个微妙的地位。

我国《公司法》中,对于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角色并没有规定。实际上也不宜在实体法中对此作出规定。那么,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呢?

理论上,我国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与传统意义第三人不同的新型的第三人,其既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是一种中立的第三人。对于作为股东代表诉讼这种全新的诉讼,如果经公司的申请或者法院的追加而使公司介入诉讼,公司是一种全新的诉讼参与人,其接受法庭的调查,可以提供证据,但是其处于中立的地位,不得提出与原被告观点相冲突的观点或者抗辩。

实践中,如果公司确须介入诉讼,则公司作为股东代表诉讼被告的情况更为多见,换言之,虽然法学及法律上对于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未作明确界定,但实践中,我国更多的是采取英美法系的做法,即认为公司是实质上的原告及形式上的被告。

4.诉讼担保

诉讼担保,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前或诉讼过程中应被告的请求要求原告提供一笔资金或财产,以对其败诉的情况下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及可能给被告造成的损害进行担保的制度。许多国家法律要求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提供诉讼担保,以防止滥诉现象。但必须承认,诉讼担保制度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防止滥诉,此以保护公司的正常运转为着眼点;另一方面,它又可能将无力提供担保的中小股东排除在司法救济的大门之外,无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根据《日本商法》第267条第二、五、六款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提出请求并证明原告存在恶意时,法院得依被告之请求命令原告提供相当之担保。这里所谓的恶意指的是被告要证明原告明知道所提起的诉讼会侵害被告还提起诉讼。

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14条第二款也有相似的规定:股东提起诉讼时,法院因被告之申请,得命起诉之股东提供相当担保。

在我国,除了原告要求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而提供担保之情形外,起诉本身并不需要原告提供担保。显然,我国未规定诉讼担保制度,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但同时,如何防范滥诉现象,也是立法者应充分考虑的。

5.诉讼赔偿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就是在保护小股东利益和防止滥诉二者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因此在诉讼结束后,对于遭受损害的一方,法律会给予一定赔偿或补偿,以平衡原告与被告两者的利益。

在我国,原告胜诉之情形下,被告对公司予以赔偿,不存在异议,但对于原告股东应获得赔偿或补偿,则没有任何规定,这应是立法的缺陷。在原告败诉的情况下,原告在并非滥诉的情况下是否要对公司或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滥诉如何界定等问题,我国法律法规也未涉及。作为非判例法国家,我国法律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确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延伸阅读】

公司章程

投资公司是做什么的?

最新公司法全文

投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一、保护股权的方法

合法保护股权的方式如下:

1、从各国公司立法来看,股东主要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共益权,参与公司事务。因此,股东的权利能否得到有效行使,主要取决于股东会的权利能否得到有效行使。同时,随着现代公司制度下所有与经营的完全分离和股东的日益分散,股东在公司机关中的地位日益下降;

2、董事会逐渐取代股东大会成为公司的中心,并有向经理中心主义过渡的迹象。因此,股东利益能否得到充分保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董事和经理是否遵守诚实信用义务;

3、由于股东大会作为公司非常设立的机关,一般每年只由董事会召集一次,会后解散。因此,在缺乏有效的股权制约机制和司法救济难以奏效的情况下,股东的权利和利益将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00: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股东代表诉讼相关文章
  • 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现状与政策建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国际产业升级和转移速度的加快,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和资源获取手段发生重大变化,全球范围内的采购、生产、销售及客户服务已成为趋势。我国推广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战略,持续的经济增长,巨大的市场潜力,丰富的低成本劳动力资源,合力为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创造了较好的条件。构筑一个将适当数量(rightqantity)的适当产品(rightprodct),在适当的时间(righttime)和适当的地点(rightplace),以适当的条件(rightcondition)适当的质量(rightqality)和适当的成本(rightcost)交付给客户的高效率物流体系,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对我国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现状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从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起步。近几年来,特别是加
    2023-08-17
    179人看过
  • 我国国际物流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取得了快速的发展,进出口总额由1978年的206.4亿美元增长至2005年的14221.2亿美元,在世界贸易中的排名从1978年的第32位上升至2005年的第3位,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进口市场和亚洲第一大进口市场,2005年,上海港货物吞吐量达4.43亿吨,成为世界第一大货物港,集装箱吞吐量1810万TEU;上海港货物吞吐量达1.53亿吨,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566万TEU。对外贸易的高速增长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作为国际货物价值链的基本环节,国际物流不仅是国际商务活动得以实现的保证,而且为国际贸易带来新的价值增值,成为全球化背景下的“第三利润源泉”。据测算,我国目前的物流成本约占GDP的20%左右,发达国家的物流成本仅占GDP的10%左右。美国商业界最新数字显示,物流费用占商品价值的36%,而中国商品的这个比例估计会更高。由此可见,我国物流(当然包含国际物
    2023-04-24
    266人看过
  • 股东代表诉讼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现实与困境
    当控制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经理等利用手中的职权损害公司利益时,旧《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救济手段,即第61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63条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18条: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这三条规定被普遍认为相当无力,并被批评忽略了实际控制公司的大股东损害责任。例如:《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由谁承担,怎么追究其责任,或者当其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时,可否与由谁、按怎样的方式提起诉讼,法均无明确规定。《公司法
    2023-06-05
    451人看过
  • 我国诉讼制度中有没有股东代表诉讼权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一、股东代表诉讼权是什么意思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对股东的此项诉讼权利均有规定,均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1、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股东具备了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等于股东在公司遭受不正当行为损害时可径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公司拒绝或怠于由自己直接向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股东未征求公司是否就该行为提起诉讼的意思前,不应该也不可能提起代表诉讼。只有在股东请求监事会、董事会等采取必要措施行使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3-06-09
    136人看过
  •  我国城乡发展差距现状
    这段内容讲述了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但经济资源的配置仍然偏重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中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与社会整体的发展水平仍有差距。作者呼吁缩小城乡和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改善基础设施,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和收入水平也在逐步增长和发展。但是,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受市场机制作用以及某些政策效应的影响,我国经济资源的配置仍然偏重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中部、特别是西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与东部地区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2、基础设施差异大:城乡之间在收入、医疗、教育、就业、卫生、基础设施等方面仍存在较明显差距,社会整体的贫富差距还有待进一步缩小。 区 域 发 展 不 平 衡区域发展不平衡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涉及到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多个方面。对于这种现象,法律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许
    2023-09-09
    444人看过
  • 我国会计基础工作的现状及发展建议
    一、会计基础工作的现状在现阶段,我国有不小企业放松了对会计共组的管理,造成了会计基础工作不同程度的的质量下降,甚至引起严重的混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体现。(一)会计信息失真一些企业为了个人的利益,不认真履行会计工作原则,私自更改会计数据,假账真算,真账假算,造成账实不符,导致企业不同程度的亏损,这样,不法人员就可以转移国家资产、偷逃税款,一些不法人员有意不建账或账目混乱,不按公司规定制作会计报表,故意制造出混乱,以便趁机浑水摸鱼、谋取私利。(二)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弱化在会计工作中,经常出现一些不法行为,大多是因为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自我控制和约束的能力不强。我国会计人员一方面是企业的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为维护企业的利益和经济效益而努力;另一方面,他们还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保证,在所工作的单位,会计人员要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相关执业规范。但当国家利益与各会计主体利益相冲突时,由于会计
    2023-05-02
    70人看过
  • 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集体诉讼的区别,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一、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集体诉讼的区别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集体诉讼的区别有:1.被告不同。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是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人,而股东集体诉讼的被告是公司本身。2.目的不同。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而股东集体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股东本身的利益。3.胜诉后利益归属不同。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后利益归属于公司,而股东集体诉讼胜诉后利益归属于股东。二、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有:1.提起诉讼的原因和目的不同。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因管理层侵犯公司利益引起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公平地保护中、小股的权益;而直接诉讼则是因侵犯股东利益引起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2.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在直接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在代表诉讼中,被告则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3.对原告资格的要求不同。并非任何股东都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只有在一定
    2023-06-19
    484人看过
  •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之完善探讨
    我国新《公司法》对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仍然处于制度宣示阶段,缺乏可操作性是其现在的根本弱点,因此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理论,完善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1.明确股东代表诉讼的法院管辖新《公司法》第152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侵害公司正当利益主要两类人员:一类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类是高度概括的他人。对于他人的范围,前面已有所阐述,既可能包括公司的内部人员和关联人员,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清算人,也可能包括公司外部的他人。因此,我们可以对这两类人员进行再分类:一是公司内部人员;二是公司外部人员。针对侵害公司正当利益人员的不同,可对股东派生诉讼管辖作如下设计:(1)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股东等公司内部人员提起的代表诉讼,均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时,建议股东在章程中约定:以董事、控制股东、
    2023-06-05
    129人看过
  • 股东代表诉讼权的定义与表现形式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监高违反法律规定或他人侵犯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又怠于通过诉讼追究上述人员的法律责任,则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对于上述失职或侵权人员提起诉讼追究其责任的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必须具备前置条件:1、若公司的董事和高管有违反《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况,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申请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代表公司对上述人员提起诉讼。2、若公司的监事有违反《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况,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申请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代表公司对上述人员提起诉讼。3、股东提出申请后,若董事会后者监事会30天内没有答复或者答复拒绝诉讼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4、前置程序的豁免。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可以不经前述前置程序,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023-07-20
    382人看过
  • 谈我国高校内部审计发展现状及建议
    本文结合高校工作实际,分析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现状,总结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完善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对策。关键词:高等学校;内部审计;现状;问题;建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及知识经济的到来,我国高等教育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代,教育投入持续增长,办学规模持续扩大。但在高校经济活动逐步走向市场机制的转型时期,高校的经济管理工作显然没有跟上新机制转变的步伐。近几年来部分高校中出现的违规和腐败现象,对高校的声誉和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面对这些新问题,新情况,高校应该更新观念,重新审视和定位高校的内部审计工作。一、现阶段我国高校的特点及加强内部审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随着高校宏观管理体制改革和高校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高校办学的自主权不断扩大,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投入逐年增加,但招生规模的持续扩张,物价的持续上涨,引进人才费用的持续增加,各高校基础设施建设、实验室建设,图书资料建设
    2023-04-24
    258人看过
  • 我国商账追收业发展现状
    债权人缺乏法治意识、公权力执法能力疲软、当事人确保市场交易安全意识中的自治路径依赖等因素,催生和促进了私力救济性的商账追收力量不断成长,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社会信用缺失的危害。(一)商账追收业务市场需求大、业务面广、效益可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曾经进行一项统计,近几年,全国每年签定的经济合同约40亿份,最终履行的不足30%,每年因逃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约1800亿元。另有资料表明,近10年来我国经济失信现象大量存在,汽车不良贷款已超过900亿元,助学贷款偿还率不足一半,电话欠费经常超过百万。逾期应收账款和三角债吞噬了企业利润并阻碍信用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商账追收业务的市场需求规模是很庞大的。在我国大中城市和东南沿海地区已出现众多的商账追收公司,注册登记名称一般为调查公司、商务咨询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也有一些追债公司未经注册。商账追收业务范围涵盖了工商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
    2023-06-08
    249人看过
  • 代表诉讼的产生和发展
    作为普通法国家的一项天才发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发端于英国。在1843年的Fossv.Harbottle案中,法院确立了Fossv.Harbottle规则,该规则又被称为多数规则(MajorityRle)或内部管理规则(InternalManagementRle)。根据这一规则,如何对待公司董事及管理人员的行为应以股东大会中多数股东的意志为准。除非经多数股东表决同意,否则少数股东不得仅因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或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公司内部细则而对其提起诉讼。因此,FossV.Harbottle规则否定了股东发动代表诉讼的权利,该规则曾被法院长期遵守。但如果不承认原告股东的诉权,法律将不得不面对这样的难题:若公司的控制者,如大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当,侵害了公司的利益,但由于公司受加害人的控制,不愿对其起诉,小股东又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时,则公司所受到的损害将无法得到弥补。为了解决普通法上的
    2023-06-05
    406人看过
  • 我国亲告罪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亲告罪特点是与公共利益无直接联系,是否追诉,可以由被害人或其他相关的人自由决定。因为有的危害行为,被害人如果不希望提起诉讼,那么就没有处罚的必要。亲告罪,是指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以被害人或者其他有告诉权的个人的控告作为必要条件的犯罪。亲告罪有哪些一、亲告罪有哪些1、亲告罪有:(1)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虐待罪,虐待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的除外;(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该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4)侵占罪。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二、亲告罪与自诉案件的区别是什么亲告罪与自诉案件的区别有三种,分别是:1、性质不同,亲告罪性质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自诉案件性质是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2、特点不同,亲
    2023-07-22
    166人看过
  • 股东代表诉讼国外立法例
    股东代表诉讼各国法律称谓不一,如法国法称为股东个人为公司提起的实施;英国法和美国法称为股东派生诉讼;日本法和台湾法称为股东代表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从原告股东的诉权派生于公司,是代表公司对公司所遭受的损害提起诉讼这一角度考虑;股东代表诉讼则从原告股东是代表着与其具有相同地位的所有股东而提起诉讼这一角度考虑。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公司法都是一部修改频繁的法律。以美国公司法为例,美国公司立法在早期实行了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其后修改为董事会中心主义,现在则侧重于内部权力的制衡,其表现则在于股东对董事会行使职权的约束和制约进一步加强,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董事对股东大会负有忠实义务,其二则是加大股东权力,如规定股东的派生诉讼。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应当从内部权力制衡来衡量,而不是以是否是董事会中心主义论优劣,在这一点上,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在几次的修改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地受到了美国的
    2023-06-23
    455人看过
换一批
#股东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都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并非只要是... 更多>

    #股东代表诉讼
    相关咨询
    • 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起诉的定义及起诉的所得归公司?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8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在公司的利益受到公司机关成员的损害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起诉追究其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由于股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来源于公司,并非代表自己而是代表公司以强制行使公司的权利,因而称为派生诉讼(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起诉的目的是维护公司利益,胜诉之所得也归公司。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要件:第一,原告股东需符合法律规定要件。公司法对有
    • 股东代表诉讼的特点有哪些,股东代表诉讼有哪些特点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15
      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是指公司利益受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侵害,而公司拒绝或者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的法律责任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股东代表诉讼的特点有哪些,股东代表诉讼有哪些特点?
    • 股东代表诉讼时,原告必须是现任股东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1-09-28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是现任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公司怠于起诉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诉讼利益归于公司。该类诉讼中,股东只是代为行使公司的诉权,因此提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件的原告必须具备公司的股东身份,以证明其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
    • 论股东代表诉讼的作用是哪些?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用处是?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08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随着对少数股东权保护的加强而逐渐发展起来和不断完善的。在公司权力中心由股东大会转移至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后,股东权得不到充分保护和救济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即属于为此而设计的诸多法律制度中的一种,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救济功能,即在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其他人的非法侵害时,通过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方式,使公司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或其
    • 股东代表诉讼中主体及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1-15
      股东代表诉讼中,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原告,侵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或他人应列为被告,而公司对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应被列为第三人。 《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应当具备法定条件才能成为适格原告,即应满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要求。若股东在起诉时已经丧失股东资格,则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其他股东在法庭辩论结束前,以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