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案件的管辖法院范围如何划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0 18:33:06 270 人看过

一、人身损害案件分类

1、侵害人致人损害,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受害人在刑事一审判决前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要求赔偿有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刑事判决后,受害人才提出赔偿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才发现受害人可以提出赔偿要求而没有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侵害人致人损害,未触犯刑律,但受害人坚持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同时告知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应迳行以民事案件受理。

3、侵害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刑律,一时难以查清的,应按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立案受理。

4、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致人损害,受害人要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侵害人予以处理的,应告知其向公安部门申请解决。如果当事人对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法院,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一并诉至法院的,应按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5、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部门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

6、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诉至法院的,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诉至法院的,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无异议,或者虽然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也不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而起诉,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7、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一般应由环境保护部门先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法院,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一并诉至法院的,应当按照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8、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领取了保险金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害人赔偿经济损失的,应予受理。

9、订有劳动合同或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伤亡,劳动者本人及其亲属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而引起争议,应告知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依法诉到法院的,应予受理。

10、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结后,受害的以其伤势加重或者引起其他病变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作新案受理。

二、人身损害诉讼管辖法院

一般来说,人身损害案件的诉讼属于侵权行为的诉讼,诉讼人需要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要求起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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