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黄某因与章某发生业务往来,2011年经结算,黄某向章某写了一份欠款134万元的欠条,此后黄某陆续付了部分款。2012年,黄某委托其妻艾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其与章某发生业务往来时的货款进行结算后,艾某以某公司的名义向章某书面出具了一份欠款为92万元的欠条,并加盖了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2013年,黄某与章某两次自愿协商用货物抵欠款30万元,后因黄某与该公司均没有付款,章某持黄某出具的欠条(原件已撕破)和某公司出具的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与某公司共同偿付所欠货款92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
另查明,章某向法庭出示的已撕破的黄某欠条原件,是诉讼期间章某受邀到黄某家中吃饭时,黄某之妻艾某提出要看欠条原件,之后双方发生吵架而被艾某撕破,后由章某捡起重新粘好。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某公司应承担支付欠款的民事责任。理由是:从章某提供的对同一货款结算后分别由黄某以个人名义出具的欠条(现已被撕破)和某公司出具的欠条时间先后来看,在黄某出具欠条后,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艾某对黄某与章某业务往来期间的货款结算并加盖某公司财务章出具欠条给章某,说明章某当时对艾某以某公司名义出具欠条加盖公章的行为是明知并接受的,此行为应认定构成债务转移。根据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债务转移成立生效后,原债务人黄某即退出了原债务关系,章某与新的债务人某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本案应由某公司承担民事清偿责任,黄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况且黄某出具的欠条已被撕破存在证据瑕疵。
另一种意见认为,黄某和某公司应共同承担支付欠款的民事责任。理由是:贝斯特公司出具欠条,表明其已以新债务人的身份加入到章某对黄某的债务中,构成了债务加入,某公司、黄某具有一并偿还欠款的义务。章某有权请求某公司、黄某中的任何一个还款,也有权请求他们共同还款。
【评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涉及到在黄某出具欠条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某对黄某与章某业务往来期间的同一货款结算并加盖某公司财务章出具欠条给章某的行为性质是构成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的问题。
首先,某公司不构成债务转移但构成债务加入。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并经债权人同意或第三人和债权人签订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原债务人则脱离债的关系。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已有的债务关系中来,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其主要法律特征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同一内容的债务;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加入既可以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也可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
本案中,黄某以个人名义向章某出具欠条后并没有与某公司达成过债务转移协议,章某与黄某之间也没有明确否定黄某的债务人地位或者让黄某脱离债的关系,从合同货款履行情况看,在某公司出具欠条后,黄某仍以自己名义与章某两次以货抵款清偿债务,也印证说明了黄某并未退出原债务关系,本案某公司出具欠条只是自愿替黄某履行债务。即章某、黄某、某公司之间不符合债务转移的法律特征。但是某公司出具的欠条却已具体明确:某公司具有还款义务,这一义务与黄某承担债务的内容基本是一致的;某公司承担还款义务的同时并不排除黄某的义务承担,也没有妨障黄某的义务承担;某公司、黄某就该义务的承担完全可以各自履行,也可以共同履行。这些特征与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是相符的。
其次,黄某与某公司对同一货款结算后先后各自出具的欠条均真实有效。虽然章某向法庭出示的黄某亲笔书写的欠条已被撕破,存在证据形式上的瑕疵,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原因是艾某怪章某向法院起诉而双方发生吵架被艾某撕破的,并非是由于某公司向章某出具欠条后,债务发生移转黄某因此脱离了原债务关系而撕毁欠条的,该证据瑕疵已得到合理解释,不影响其法律效力,黄某出具的欠条虽有瑕疵但并未失效。关于某公司就黄某同一货款向章某出具的结算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合法有效。
最后,某公司与黄某应当连带承担全部还款责任。由于债务加入要求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性质决定了章某有权请求某公司、黄某中的任何一人还款,也有权请求二人共同还款。如果章某只请求某公司或黄某一方归还欠款,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选择权。至于某公司与黄某之间日后是否向对方追偿、何时追偿、以什么方式追偿,则是黄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另一层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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