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公告由谁发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9:05:22 414 人看过

一、查封公告由谁发布?以及查封公告的具体内容?

查封公告一般由执行法院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查封公告

(2017)桂05执36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浦力富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桂05执3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4月28日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合浦力富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合浦工业园区(平头岭)经一路东侧及工业大道南侧,合国用(2007)第15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31554.60㎡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含

(2012)建字第45052120120006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下的1#、4#、5#、6#各五层标准厂房共四幢;(2012)建字第45052120120005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下的公租房B型1#、2#楼、C型1#楼各六层的3幢楼房;(2012)建字第45052120120006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下的宿舍楼C型2#楼1幢六层楼房】。上述财产已由有关部门协助本院登记查封,(预)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止。在上述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二、哪些财产不得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司法解释这种规定,涉及到查封、扣押、冻结时判断财产权属的标准的问题。执行标的物必须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人员在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时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判断某项财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

黄松有说,执行程序贵在迅速、及时,因此不能要求执行人员先调查核实清楚财产权属再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行为,只能根据表面证据进行判断。所以查封、扣押、冻结时判断财产权属的标准与民事确权时的标准是不同的,这个标准是明确的、外在的、容易把握和具可操作性的。基于这一思路,我们认为,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推定为其所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推定为其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注意这里用的是推定这个概念,而不是最终的确权。黄松有强调说,根据这个标准认定,基本上与真实的财产权属状况相吻合。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作为一种常态,所有者的动产一般由其占有,所有者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一般登记在其名下,所有者的动产由其他人占有、所有者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况也有,但属为数不多的例外情况。所以按照这个标准执行,不会造成大量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不会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

黄松有同时表示,按照这一标准实施查封、扣押、冻结,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情况,案外人可以通过异议制度进行救济。这既有利于人民法院的执行,也能比较好地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利。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查封、扣押、冻结秩序八种财产不得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的8种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这8种财产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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