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包括四个方面:开展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保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以及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2.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
3.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
4.保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以及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 村 宅 基 地 制 度 改 革 具 体 措 施 有 哪 些 ?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包括:
1. 完善土地供应制度:改革土地用途管制,逐步扩大建设用地范围,增加农村建设用地供应。
2. 健全土地流转制度:鼓励土地流转,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加强土地流转指导服务,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3. 改革土地审批制度:精简土地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流程,减轻农民负担。
4. 建立土地补偿制度:合理确定土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
5. 加强土地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土地监管机制,加强土地用途监管,防止土地违规占用。
6. 推动乡村土地制度改革:开展乡村土地调查,明确乡村土地权属,规范乡村土地管理。
7. 加强宅基地管理: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加强宅基地使用监管,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
8. 支持乡村建设:加大对乡村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乡村产业升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以上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促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新的农村宅基地政策旨在改革土地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措施包括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以及保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等。这些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防止犯颠覆性错误,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经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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