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由什么法院管辖
1、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辖权规定如下:
(1)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公示催告程序和督促程序的区别
(一)公示催告程序,其特点主要有:
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依据当事人的申请。
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
3、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
4、审判程序简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
5、结案方式特殊。只有两种:判决和裁定。
6、实行一审终审。
(二)督促程序,其特点主要有:
1、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债务人给付标的限于金钱和有价证券,且与债权人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2、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争议,以债权人申请而开始,请求法院直接发出支付令,不需经过法庭审理,而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3、督促程序是一种简便、快捷的处理案件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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