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般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同有关部门来拟订,但现实中也存在一些经村民会议讨论制定补偿方案的情形。
那么这些经村民会议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法有效?如果个别村民对依据该补偿方案签订的补偿协议不满意想维权又该去告谁?村委会还是当地政府?
案例介绍
李女士的父亲在某村拥有一处宅基地,李女士的户口也登记在该村。2013年12月16日,该村村委会以及村总支部委员会根据四议两公开的程序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了《合村并城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于2013年12月29日对外公布。该建设项目指挥部在方案上署名并用印。2014年5月16日,李女士的父亲与村委会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李女士除获得70㎡居住用房安置外,未得到与其父亲同等的其他补偿安置,李女士之子未获得补偿安置。2015年5月19日,李女士通过其他诉讼得知了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其中第二条规定:不符合招婿条件的,户口在本村的姑娘本人按70㎡居住用房安置,其配偶及子女不享受安置。
李女士不服该补偿方案的规定,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受理认为
本案中,关于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实施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及本案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根据该市政府关于合村并城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各区政府对合村并城的拆迁补偿安置负总责。本案被诉《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四议两公开的程序,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补偿安置方案》中也明确载明:“本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区政府批准生效。”区政府设立的合村并城项目指挥部也在《补偿安置方案》上署名并用印,故应当认定区政府是《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实施机关。该《补偿安置方案》是补偿安置的标准,在合村并城过程中,如果村民不执行该方案,将无法实现因合村并城项目得到补偿安置的权利,故《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对该村村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综上,区政府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补偿安置方案》由村委会制定,村委员会属于村民自治组织,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区政府不是《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机关,但其应对《方案》的实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区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关于区政府实施《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违法的问题。虽然区政府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承担法律责任,但《补偿安置方案》是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其形成过程带有村民自治的性质,代表了多数村民的意见,对该村村民均具有约束力,内容符合一般的村规民约,故区政府在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的过程中对李女士按70㎡居住用房进行安置,该安置行为符合《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最终,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晏清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解读
实践当中,由于我国农村长期以户为单位对宅基地的取得和使用进行管理,因此,在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补偿成为很多地方的习惯性做法。本案中,李女士的父亲作为户主与村委员会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系代表该户自愿签订,且已履行完毕,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但也导致李女士认为协议违法的诉讼主张最终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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