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
间接清偿为合同行为,故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负担新债务以清偿旧债务之意思表示。当然,债务既然可以由第三人清偿,自然也可以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间接清偿合同.如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但其新债务与旧债务的主要内容相同时,则仅成立债务的转移,只有第三人承担的新债务与旧债务异其要素时,才成立间接清偿。
(二)须有旧债务存在。
间接清偿系以清偿旧债务为目的而负担新债务。因而间接清偿是有因行为,故应有旧债务存在,间接清偿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倘若旧债务不存在或无效或被撤销时,则为间接清偿合同之成立原因不存在或不合法,新债务自然不成立。此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已履行了新债务,可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
(三)须新债务与旧债务之内容异其要素。
新债务之给付内容、种类必须合法确定而且可能履行,固不待言,而且给付之要素必须与原债务不同。比如,对应支付金钱之债务换立借据,变更履行期限,或者变更履行地、给付数量等,均非要素变更,不属间接清偿,而如约定以物品抵算,因为已变更了债之客体-标的这一要素,故属间接清偿。同样,约定以对第三人享有之债权让与给债权人,因属以债权清偿金钱债务,自然也属间接清偿;约定由债务人开具支票清偿债务时,由于支票亦只是一种权利凭证而非金钱,因而亦属间接清偿。
在间接清偿,新债务与旧债务之不同给付未必具有相等价值,即便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新债务所获得的价值小于旧债务,在新债务履行后,旧债务仍然全部消灭。当然,如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又当别论,当事人自可依法主张,使间接清偿合同失去效力。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本案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时为天*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但两者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
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
在审判实践中,常常有人将债务加入与履行承担混为一谈。所谓履行承担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一种合同,第三人依该合同对债务人负有履行债务人债务的义务。履行承担与债务加入都是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但两者有如下区别:履行承担中债权人对于第三人不享有债权,不得直接请求履行;而债务加入中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因本案中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无协议,第三人承担义务是基于其向债权人的承诺,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其主张权利。故本案不是履行承担,而是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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