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甲、刘乙亲兄妹是原告张某的继子女,刘丙、刘丁是原告张某的亲生子女。原告于1961年与丧妻的刘甲之父结婚,时年刘甲16岁,刘乙14岁,二人当时已失学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和家务劳动。近些年来,随着年龄的增长,已丧失劳动能力的张某在要求亲生子女赡养的同时,也要求继子女刘甲、刘乙兄妹履行,但遭到刘甲、刘乙的反对。1997年,在村干部的参与下,张某和刘甲、刘乙及自己的亲生子女订立了一份赡养协议,但刘甲、刘乙没有签字,之后该协议也没有履行。无奈,原告将诸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和刘甲之父结婚时,刘甲、刘乙已分别16岁、14岁,且已失学在家。按当时的社会情况,二人已具备了一定的劳动能力,依靠自己的劳动已基本能够维持自己的生活,原告与该二人形不成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原告与诸被告所立的赡养协议由于没有刘甲、刘乙的签字,对该二人不具有约束力。退一步讲,即使当时刘甲、刘乙兄妹在赡养协议上签了字,现在也可以依与原告没有形成抚养与被抚养关系而反悔。法院遂判决原告由其亲生子女刘丙、刘丁赡养,驳回原告对刘甲、刘乙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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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作为继父母的继父母有什么义务?山西在线咨询 2022-04-15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属于共同债务。但继父母须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才承担属于为继子女生活学习开支的那部分债务。 2、继子女只有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才享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高中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的范围,父母有能力的应当负担其教育费,没有能力的可以不负担。 3、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个人有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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