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承认是否涉嫌诈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0-09 16:40:09 493 人看过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是实际付款和收款行为的存在。若确实给付了款项并收到收据,则借贷关系成立,否则无法构成诈骗。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不是取决于是否存在借条,而是要看是否有实际的付款和收款行为。如果你确实给付了款项(汇款单、借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他不承认也不行。拒不归还,可上法院告他。是否构成诈骗要看具体情况。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 骗 与 民 间 借 贷 关 系 的 区 别

民间借贷纠纷和借贷诈骗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

在区分民间借贷纠纷和借贷诈骗时,可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借款人与贷借人在借贷时的相互关系: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

2. 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3. 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正当的借贷关系,借用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根本不想到归还。

因此,要区分民间借贷纠纷和借贷诈骗,需要关注借款人与贷借人的关系、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以及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

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不是取决于是否存在借条,而是要看是否有实际的付款和收款行为。如果你确实给付了款项(汇款单、借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他不承认也不行。拒不归还,可上法院告他。是否构成诈骗要看具体情况。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民间借贷纠纷和借贷诈骗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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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3. 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正当的借贷关系,借用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根本不想到归还。

因此,要区分民间借贷纠纷和借贷诈骗,需要关注借款人与贷借人的关系、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以及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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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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