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1:06:46 396 人看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8-23生效日期:2002-08-23发布部门: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泸市府办发[2002]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江泽民主席签署第1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根据四川省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科普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泸州科普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学习宣传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提高认识

《科普法》是我国针对国情为科学技术普及制订的一部专门法律。这部法律的制定和颁布实施是我国科技发展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将科普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对依法规范科普活动,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普工作健康发展,加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科普法》的颁布施行非常重要。进入新世纪,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引发全球经济、社会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深刻变革,科学思想、科学精神越来越广泛地影响着人们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一个民族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不仅要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拥有优势,更要大力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国民的科技素质,增强公众对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解、掌握和运用能力,把科学思想、科学理念植根于民族神。

《科普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科技法制建设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法制建设步伐加快,基本形成了适应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律框架体系。《科普法》的颁布,进一步规范了科普活动,为我国科技法制建设增添了新的内容,对于我国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具有深远的影响。

《科普法》的颁布施行,对于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及广大公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科普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二、加强宣传,认真贯彻落实

各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行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科普法》。近期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好《科普法》的学习和宣传。各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科普法》,理解和掌握《科普法》的各项法律规定。要把宣传《科普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培训等多种形式,将《科普法》的宣传深入到工厂、农村、学校和社区,深入到千家万户。要将《科普法》列入“四五”普法计划,精心组织,掀起一个阶段性的面向社会各界的宣传热潮。

(二)建立、健全科普工作管理体制。《科普法》明确了政府的执法主体地位和科协等社会团体在科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作为《科普法》的执法主体,要切实肩负起领导科普工作的责任,保证专门用于科普活动的必要经费,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科普工作作为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长抓不懈。科普工作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其行为主体不同,工作对象各异。要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各部门、各单位广泛参与,结合各自特点,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开展科普工作。各县区要按《科普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扎实推进科普工作,把科教兴市战略变成全市人民的自觉行动。

(三)进一步加强科普工作,搞好科普活动。加强科普工作,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是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把开展“科技活动周”和“科技之春”科普活动月活动,作为贯彻落实《科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精心组织、讲求实效、持之以恒,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在形式和内容上不断创新。要结合各自实际,开展经常性的科普活动,使之成为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有效形式,不断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积极开展送科技下乡,为农民送去先进的适用技术,帮助农民树立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增强其依靠科技脱贫致富的能力。要围绕提高青少年科学素质,组织开展科普报告会、科技竞赛、科技墙报、科技小论文、科技小发明(创造)展示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科普活动,激发他们“爱科学、讲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热情。对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让他们了解最新科技发展的动态,强化科技意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要通过加强社区科普工作,深入批判“法轮功”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恶本质,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社会风尚和良好的生活习惯。

(四)加强科普阵地建设,为大众提供科普活动场所。要按《科普法》规定,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尚无条件建立科普场馆的地方,要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科普活动,社区及文化广场等场所要设立科普画廊、橱窗等。建立健全各级科普教育基地,现有科普教育基地、实验室、陈列室等要向广大公众开放。

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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