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两种不同类型的补偿,其区别主要在于补偿主体、行为依据、社会公共利益和补偿范围等方面。行政补偿由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给予损失的补偿,而行政赔偿是国家对合法权益受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根据具体情况,需要选择相应的补偿方式。
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两种不同类型的补偿。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时,给予的补偿。而行政赔偿则是指国家对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补偿的主体是国家,义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它行政主体。这使得行政补偿区别于其他主体的补偿。
2. 能够引起行政补偿发生的,须是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行为。这使得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相区别。
3. 能够引起行政补偿发生的,必须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使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这符合宪法的规定,也说明了行政补偿作为公益与私益平衡机制的本质属性。
4. 补偿的范围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特别损失。只要是损失了合法的权益(包括实体权益和程序权益),就应予以补偿,不限于目前国家行政赔偿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范围。
因此,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在性质、范围和补偿主体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相应的补偿。
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在性质、范围和补偿主体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行政补偿是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时给予的补偿,而行政赔偿是国家对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组织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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