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拆迁房能否进行分割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8-06 09:46:20 180 人看过

若被征收房屋系私人住宅,且该房屋所有权在双方婚姻登记之前由其中一方获得,此类房产应归属于该方所有,并不得作为双方婚内共同资产予以分割;

反之,如该被征收房屋系私人住宅,然而其所有权在双方婚姻登记后获得,且对该房屋进行补价款的支付是基于夫妻共有资产的情况下完成的,则该拆迁安置房理应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富。

此外,对于那原本属于配偶一方父母的私人居所,在双方婚后此房屋遭遇拆迁,并且安置房的所有权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若是对原房屋与新安置房之间补价款的支付是以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的,那么新安置房也将被视为夫妻婚内共同的财产;

同样地,对于在早于双方结婚前,配偶一方所租赁的单位公有住房在双方婚后遭遇拆迁,并且新安置房的所有权登记在此人名下,同时,在该过程中所产生的差价款是通过使用他们的夫妻共有资产支付的,那么新的安置房也应被认为是他们的婚内共同财产,在面临离婚事宜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进行合理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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