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该院《关于指定海口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发生在海南省辖区内的海事行政案、海事行政赔偿案件、海事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海事执行案件等即日起由海口海事法院管辖。
据了解,海口海事法院是1984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设立的专门人民法院,主要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
《意见》明确,海口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行政案件、海事行政赔偿案件由专门审判庭审理或者组成专门合议庭审理。
《意见》规定,海口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行政案、海事行政赔偿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二审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其中的海事、海洋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审理;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的,二审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判庭第一庭审理。
司法名词解释
摘录《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海口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行政案件的意见(试行)》
海事行政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涉及海洋及通海水域等的行政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包括:
一、因不服海洋、海事、渔业、渔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涉及海上及通海水域船舶、船载货物、设施、设备等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二、因不服海洋、海事、渔业、渔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涉及渔业作业、渔业生产等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因不服海洋、海事、渔业、渔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涉及海上及通海水域港口安全、海上及通海水域交通安全、船舶安全、货物安全等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四、因不服海洋、海事、渔业、渔政、环境资源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涉及海洋环境、海洋资源、海洋环境资源开发与利用、海域使用、利用、港口及渔业生产作业等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五、因不服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涉及海上及通海水域运输及其辅助性工作等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六、因不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涉及海上及通海水域船舶工作人员权益等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七、其他不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涉及海上及通海水域船舶、船载货物、船舶辅助用品、备品、船员权益、海洋及通海水域利用、使用权益等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八、因认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涉及海洋及通海水域等的行政管理的某项职责而有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九、其他涉及海洋及通海水域等的行政管理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海事行政赔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涉及海洋及通海水域等的行政管理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有关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包括: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海洋及通海水域等的行政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在提起海事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
二、海事行政赔偿请求人因海事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因而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的案件;
三、海事行政赔偿请求人因对海事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不服因而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四、海事行政赔偿请求人因对海事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的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因而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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