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到庭证人证言如何质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30 18:13:25 227 人看过

对到庭的证人,对其进行发问以及质证应该注意的是:

1、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即证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正确的感知、记录、回忆能力,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这一感知等;

3、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4、证人对同一事实的前后描述是否矛盾;

5、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6、证人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7、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8、证人因情感或经济利益的影响,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所偏袒;

9、证人的品行可信性;

10、证人的感知、回忆、表述能力是否存在缺陷。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一、证人证言证据规则包括哪些

(一)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证言里边的规则首先要掌握意见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就是说证人证言的内容应当是其亲身感知的表述,不应是揣测性的、推断性的、评论性的、推断性的证言。

在阅卷的时候发现证人证言是揣测性的、评论性的,可以直接讲这个不能做定案根据。意见证据规则有一条例外,就是说应当是亲身感知的,不应是揣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但是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二)证据能力规则

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证人在作证的时候,他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还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这个要点是作证时。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都是两个方面的判断。

1、要判断的是作证的时候;

2、判断在现场的时候是不是出现这种情况。

如果是现场出现这种情况,提的可能是不能正确的感知当时的事实,要重点审查这方面的问题。如果是作证的时候不能,直接可以得出结论,不能做定案根据。证据能力规则还要注意的问题是年龄、认知水平问题。这个问题,不要跟民事行为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混淆,在审查证据的时候要注意这个问题。

另外,证据能力要跟证明力分开。如果不能正确表达,这个就没有证据能力。没有证据能力,就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明力是什么?是几个都能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比较证明力的大小。

(三)证据的合法性规则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下列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得作定案根据:

1、暴力、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

2、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

3、没有经过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摁指印的书面证言;

4、询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未提供的。

总之,对证人证言的合法性要分门别类全面审查。

(四)瑕疵证据的补正与质证

对证人证言的瑕疵证据如何去质证:

1、证人证言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可以从证据的客观性角度来质证;

2、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如茶馆、饭店、看守所。这种情况下有理由怀疑是以残忍不人道、折磨等方式暴力取证的。可以从这个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3、询问证人没有告知其义务与责任的,可以从证人是否受欺骗或威胁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4、如果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的证人,这种情况下从证据的客观性是否有伪造证据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五)当庭翻证的采信规则

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做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法律上有两个条件,一个条件是能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另外一个是有没有案卷当中其他证据互相印证。怎么采信,取决于这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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