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生育保险申领条件的生育妇女,按规定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有哪几种领取期限?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是否可多领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本市城镇户籍人员钱小姐今年26岁,2003年大学毕业后在上海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单位一直按月为其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至今,目前的缴费基数是3000元。今年8月初,钱小姐顺利产下了一个可爱的宝宝。听丈夫说本市人员生育后可享受生育补贴,而且晚育妇女还可多领一个月,不知有这回事吗?
钱小姐先生所说的生育补贴其实是指符合本市生育保险申领条件的生育妇女,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期限领取:
1、妊娠7个月及以上生产的(妊娠28孕周及以上的生产,包括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及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妊娠12孕周及以上至28孕周内的自然、人工流产),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妊娠12孕周内的自然、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另外,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所以,如果钱小姐符合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的条件、单胎顺产且初次生育时已年满24周岁,申领时可按“晚育”待遇享受生育保险,即共能申领4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若其缴纳城镇养老保险满一年,则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3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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