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再婚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妻子背着丈夫将公房买下,接着又转手卖给了自己的亲生女儿,丈夫遂将妻子和房产局告上法庭。青浦法院审理认为,妻子与房产局所签《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妻子与其亲生女儿所签《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再婚夫妻闹离婚:
今年六十岁的吕某在十三年前,经人介绍与大他七岁的何某结婚,由于两人都是再婚,故非常珍惜新成立的家庭,夫妻感情也较好。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两人商定由吕某出国打工,何某照顾家里。婚后第四年,吕某出国务工,并一去四年未归,其间何某的家务开支均由吕某负担。长期的分居致使两人产生矛盾。今年元月,吕某回国后经过再三考虑决定离婚,并向妻子索要一直由其保管的租赁公房的房卡。没想到妻子已将此房买了下来,并转手卖给了自己的亲生女儿。在随后的离婚诉讼,因何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尚可改善被驳回。
私自盖丈夫印章: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有关部门在去年5月,曾对该房内的居住人员进行核对,房屋承租人为吕某,家庭人员为吕某的亲生女儿和妻子何某及吕某三人。去年六月,何某购买了该套承租公房,支付对价约17,000元。当时协议上应当由吕某签名处盖有吕某的私章,在同住成年人栏内则有吕某女儿的签名和印戳。吕某和女儿当即对此表示否认,认为买房一事自己从不知晓,虽然印章是吕某一直使用的私章,但合同上的签名是伪造的,现在两人都不同意购买此房。提起妻子与她的亲生女儿之间的转让住房协议,吕某更表示气愤,未经共有人同意买了房,又把它卖了,这两个行为都应该无效。
法院认为,何某将家庭成员的利益都归于自己,房地局没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何某能代表家庭共有成员,是为家庭共同利益,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房地局与吕某妻子所签合同无效。何某的女儿作为理应知道内幕的第三人,在售让房屋后未能支付相应对价,对该房屋的取得并非善意,与何某所签合同也视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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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能不能告诉妻子妻子可以瞒着丈夫卖房,怎么办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26具体的情况可能因为任何一个细节而有变化,那么一方擅自处分该房产就存在效力问题。2、假如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人是丈夫一方的,你所说的需要区别情况个人认为。当然这只是大致两种情况,且有理由相信第三人是善良的话,那么丈夫处分该房产在法律上应当认为是合法有效的假如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人是夫妻两个人,由了解全部情况之后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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